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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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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7: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逍遥三少 于 2009-11-30 13:08 编辑

这个已经完成了,所以不劳烦大家了,以后还有问题,请多多赐教,谢谢啦!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9 14: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说一点是一点……都没关系的,只要和辩题有关就行.
发表于 2009-11-30 10: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2的话就是,在资助以前,必须在合同里和大学生谈清楚,如果没有谈,企业这么做了就是不对,无论他是否愿意。就想吸毒,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但这就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09-11-30 1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1:受助大学生信息公示制好像不是普遍存在的,高校对于扶贫工作一直都是有着两种态度,有些高校绝对不公开的方式占据上风,但像我们学校就是公开化占上风。
对于2:我觉得隐私权和财产权什么的不一样,涉及到一个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的问题(当然要先征求同意),愿意公开的信息恐怕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隐私。在法律概念上隐私权最富争议的地方正是在于界限非常模糊。
对于3:个人认为,隐私权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时候应当被渡让出来,这是社会契约本身的要求。

当然,纯属个人观点,未经深入思考,有不妥之处,愿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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