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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公布受助大学生信息侵犯隐私权/反方:公......学生信息不侵犯隐私权,我是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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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23: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09-12-1 04:20 编辑

各位好友;
      由于我校正在举办新生辩论赛,而我对辩题中的几个法律方面的概念不是很清楚,需要向你们请教。我们的辩题是这样的:公布受助大学生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我们是反方(不侵犯)。以下几个问题是我的迷惑之处:
    1.是否已有“受助大学生信息公示制”?
    2.如果是受助大学生自愿的,是否还构成侵权?
    3.隐私权在什么情况下受到限制?
    这场辩论赛应该怎么打?怎么立论?希望有想法的回复我,顺便帮忙出几个问题。辩论赛过几天就开始,感激不尽!
发表于 2009-11-29 19: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1. 是否已有“受助大学生信息公示制”?

这个,对不起,我不知道。


2. 如果是受助大学生自愿的,是否还构成侵权?

依照我个人的理解,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力。大学生基本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故可以作出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如果受助大学生自愿,那么这种情况下算作他们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则公示其信息不构成侵权。

但是,自愿放弃与被迫放弃是不同的。如果捐助方或学校跟大学生说:“如果你同意个人信息被公布,那么我们就给你资助;如果不同意,那我们只能去资助其他人”。这种情况下,受助大学生同意公示个人信息,究竟应当算作自愿放弃,还是被迫放弃,这就有争议了。如果是被迫放弃,则依然构成侵权。


3. 隐私权在什么情况下受到限制。

个人理解,隐私权在于其他人的其它更基本的权利产生冲突时,则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私人住宅和通信往来是受隐私权保护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警方在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搜查其住宅和通信往来,因为此时的隐私权与他人的生命权(如果是命案的话)形成了冲突。再比如,个人的经济状况是受到隐私权保护的,但是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需要向大家公示的,因为这时这一项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冲突。

但是,需要补充一点,隐私权受到限制不等于可以公示。例如上述第一例,警方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宅和通信往来,但无权向外公示。在这里,资助人如果要求了解受助者的基本状况,以保证自己的资助得到合理的使用,还算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要求,所以资助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受助者让渡隐私权,进而了解受助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资助者向外公布受助者的个人信息,还是否合情合理,这就有争议了。


对于这个辩题,我个人初步想到,可以从公众的知情权来入手。每个人都希望受到资助,而且资助的数量和需要的数量相比还是相对不足的。这时,不论是资助者还是学校,特别是学校,当面对众多申请而致决定给予其中一部分人资助、而拒绝另一部分申请的情况下,就有义务向大家保证其筛选过程是公平、公正、合理的,有义务向大家证明是既接受资助的人的的确确比那些被拒绝的人更需要资助。怎么证明?恐怕只有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9 2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论坛版主……感激不尽!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我们有利的说法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界定隐私,等等
发表于 2009-11-30 16: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逍遥三少

我想,对你们有利的说法之一,便是从公众的知情权开始。

如果是一对一的直接捐助,那么可以不用公示任何东西。例如,我有钱,我知道甲需要钱,那我就直接捐助她/他就好了,至于家是不是整个学校里最需要钱的学生,是不是最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都不用管,我作为个人、看中了甲这个个人,这就可以了,与其他人不发生任何关系。

但是,现实中的捐助与受助,不是这样的关系,往往是捐助者提供一笔钱,由学校来遴选学生,进而决定这笔钱应当给谁。在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竞争状态,可能申请人数大于实际受助人数的情况,进而导致一部分申请被批准、另一部分申请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受助者的受助状态就牵涉到了被拒绝者的利益,因而就需要证明整个遴选过程的公正与公平、需要证明被选中的受助者是最需要钱的学生或者是最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怎么证明?恐怕唯有公示。

至于怎么界定隐私,建议参考民法里面的内容。我不是法学专业的,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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