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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五十步可以笑百步;反方:五十步不可以笑百步;我是反方17日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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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8: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菜鸟,被安排的四辩,希望各位高手能帮帮我啊~~
比如说双方的立论点,双方的破绽,材料之类的。。
我感觉不是很好下手。因为理论上讲,小偷的罪行就是比杀人犯轻,五十步就是比百步好一点。所以这里不好攻击。 那么如果从“笑”这里攻击的话,我觉得讥笑别人本来就是一件错误的事,这与五十步还是一百步并没有牵扯。。
比较纠结,不知道如何发起进攻。。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啊! :)
发表于 2009-10-15 09: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十和一百都是形象化的说法,要界定出有利于本方的概念来。“笑”我觉得应该是有“自傲、轻视”的意思,小偷可以自傲吗?可以轻视杀人犯吗?我看不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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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7: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到的那一点很重要,即“笑”的含义。不论是“讥笑”,还是2楼所指出的“自傲”,这都不是可取的态度。

此外,非常同意楼上说的另一点,即“五十步”和“百步”的比喻意。个人觉得,在典故里面,五十步和百步都是逃兵,只是逃的距离的差距;也就是说他们犯的是同一类型的错误,只是轻重程度之差异。那么,这个差异就不能用盗窃犯和杀人犯之间来比较了。要么两个都是盗窃犯,一个人偷了五百块,另一个人偷了一千块;要么两个都是杀人犯,一个杀了两个人,另一个杀了三个人。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偷了五百块的人就可以耻笑偷一千块的那个人不道德吗?杀了两个人的人就可以讥笑那个三条命案在身的人很残酷吗?这好像都不可以。

以上观点,落实到大学校园中,撬了一节课的人就有资格嘲笑撬两节课的同学不是好学生吗?考试史抄了一张小条的人就可以抨击抄两张小条的人不诚实吗?诸如此类,在同一类型的错误中,如果没有中止犯错、改过自新,那么实在是没有理由相互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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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19: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1楼和版主的回答!受到启发~~
发表于 2009-10-17 0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客气,希望你今天辩论成功!
发表于 2009-10-19 18: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喝应该不应该不同 这样就好打了啊
发表于 2009-10-19 18: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这方就应该从性质上来说啊,无论是50还是100,性质都是一样的哦,就行偷窃,抢劫,或者杀人越货,都是犯罪,如果发展下去都是一样的,大恶也好,小恶也罢,都是恶,没什么区别。所以无所谓笑喽
发表于 2009-10-19 20: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刘备不就说过吗?“勿以恶小而为之”啊!恶行是不分大小的!
发表于 2009-11-11 1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恰好也是这个命题,但我是这里的正方。我认为,“没错,刘备不就说过吗?‘勿以恶小而为之’啊!恶行是不分大小的! ”这句话是有漏洞的,因为事物都是有区别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叶子。同样归类到“恶行”,但也分程度的不同,不然法律定那么多种干什么呢,还不是因为犯错是有区别的吗,谁该死刑,谁又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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