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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个劳模偷盗一个废旧的灯应该被开除 反方:……不应该被开除 我是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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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6: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晚安 于 2009-8-5 18:07 编辑

我明天有个辩论题目 是说一个劳模偷盗一个费旧的灯是否应该被开除  我是反方  就是不应该被开除的观点  请教下大家应该怎么说那  谢谢
发表于 2009-8-4 19: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境辩题啊~
“开除”的定性,可以看看劳保法,开除好像要经工会同意。貌似劳模这种老资历的员工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开除的。
偷盗废旧灯,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看看规章制度上对私拿公共用品的处理是什么,如果不是开除,就不能开除。如果规定要开除,就考虑是不是定的太严了。
发表于 2009-8-4 20: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的印象,如果要以违法犯罪或涉嫌犯罪为理由开除员工,应当以警方的拘捕或法院的判决为准,而不是单位领导的观点。

除了涉嫌犯罪以外,解雇员工还可以由另一个理由叫做不适合工作,而旧劳动法中规定,如果已不适合工作为由解雇员工,必须经过调换岗位,即将其调换到其它岗位后仍然不适合,才可以解雇。这一条,我不知道新劳动法中是否删改。

此外,可能员工跟企业欠有关于遵守规章制度的合同或协议,而规章制度中可能规定应当开除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制规定,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无效。而如果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是无效合同。所以,如果想防范对方从遵守规章制度之协议的角度攻击,可以说这种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原则相冲突,而这种协议算是无效合同,那么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具有约束力。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08: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  这个辩论网真是不错啊 BZ也很热心
发表于 2009-8-5 08: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实际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其错误不十分严重,并愿意改正错误,就不马上开除,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   百度百科
我这里还有一个点可以供 楼主 借鉴一下:

即综合考虑,突出一个人性化管理,不应开除,更好的方法是责令整改!我们这个社会提倡的是给每一个人一个的机会,不能一棒子把人打死!更何况偷登者原本性质是好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能痛改前非,给他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这个时候的他,说不定不仅仅能做好一个劳模,还会更好的感恩公司积极为公司,为社会服务以回馈社会大众给他的一次机会!

反过来说,大家都是人,可以抿抿自己的良心,谁在做错事的时候不希望别人能够宽恕!一棒子就把人打死的话,那个人会遭受到多少大的打击!他原本认为这个社会只要他付出了就一定能够有很好的回报,可是呢?一次失足,这个公司就把他所有的前功全部抹去,开除出门的话,他会怎么想!这很容易逼人上歧途!不仅将来不再好好做,相反可能会变本加厉,产生人性中的报复行为!这个是百害而不一利的。给他一个再该过的机会,突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吸引人才,信任人才,这样公司的业绩才能节节攀升!
发表于 2009-8-5 09: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的印象,如果要以违法犯罪或涉嫌犯罪为理由开除员工,应当以警方的拘捕或法院的判决为准,而不是单位领导的观点。

除了涉嫌犯罪以外,解雇员工还可以由另一个理由叫做不适合工作,而旧劳动法中规定,如果已 ...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09-8-4 20:23

应该是不是一个价值判断?
发表于 2009-8-5 17: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建议问题一分为二来看——
他作为劳模的一面是值得我们嘉奖、学习的,应该予以表彰。
他作为废旧灯泡的偷窃者,我们要打击。

问题一:他的偷窃动机可能是什么?有关人员有没有必要在其中反思?还是开除掩人耳目就好?
问题二:是不是任何人偷窃一个废旧灯泡都应该被开除?
问题三:偷一个废旧灯泡我们当然要打击,但是直接被开除,处罚的程度是否合适?
问题四:是不是只要惩罚严厉就能预防犯错的?那朱元璋时代为什么还是那么多犯罪?
问题五:他的劳模身份应该在“量刑”中扮演什么角色?
发表于 2009-8-5 18: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是一个价值判断?
MIA 发表于 2009-8-5 09:20


也对哦。我疏忽了,不好意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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