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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辩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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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22: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浪剑 于 2009-7-20 18:58 编辑

问题已搞定了,谢谢楼下的.




这是个不错的网站,以后会常来,学习怎么辩论
发表于 2009-7-20 01: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呃,我想,既然这是一个法律辩论,那么应该双方辩手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吧,那么辩论的逻辑也是按照法庭逻辑,而不是一般的辩论逻辑。我想,站内有不少高人都是法律专业的,我不敢造次,算是抛砖引玉吧。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印象中要分析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所谓主体要件,用外行人的话说来,是指被告具有犯此项罪名的客观条件。例如,女性就不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件。在这里,张某是厂里的保安,且案发当时正在值班,因而满足侵占厂里财物的客观条件,因而张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所谓客体要件,还是外行人的话,是指该项罪名所针对的被侵害的东西。据我所查,“职务侵占罪”的课题要件是: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总之,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三个字——“非国有”。那么,辩题中所述“张某系一厂的保安”,该厂是国企还是什么厂?这是出题人没有说明白的地方。若是国有厂矿,那么恐怕这对搂住很不利,个人觉得在客体要件上此案并不符合。

所谓主观要件,依旧引用外行人的话,即被告具有犯该项罪名的主观故意,在职务侵占罪中仅限“直接故意”。那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里,主张盗窃罪的一方,可能会指出张某实际获得并处分的是李某给的1000元,而并不是李某所盗窃获得的厂里财物,因而对方会认为张某妄图获得的是李某那1000元私利,而不是单位的财物。但是针对此,个人认为可以这样反驳:张某本来发现李某的盗窃行为,张某本没有权力允许李某将其拿走,也应该及时报告盗窃行为,但是张某却隐瞒此事,允许李某拿走,这是张某对那10万元财物的不当处分。而这10万元财物是厂里财物,且对这10万元厂里财物的不当处分是张某妄图获得的。换句话说,张某妄图将厂子的10万元财物拿去给李某做人情,并换来1000元私利。这样说来,张某的行为就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这个,俺这外行人说不清楚了。查了查,有人是这么解释的,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要符合三条:其一,利用职务便利,这点张某符合;其二,有侵占行为,即只占为私有或不当处分,这个张某也符合;其三,数额巨大,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本案为10万元,张某还符合。

综上所述,张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如果该厂不是国有厂矿的话)、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因而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关于符合反驳“盗窃罪”的定案,个人认为,此案在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张某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但是此案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争议。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核心是“秘密进行”,即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知道。这里,张某本人作为正在值班的保安,可以说是保管人,那么李某的行为就不能以盗窃罪定案了。既然李某不能以盗窃罪定案,那么张某的行为自然也就不能算是“共同盗窃罪”。

个人观点,还望法律专业的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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