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1984年得州达拉斯市举行了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Johnson参加了一个反对共和党的政治示威。示威者高呼政治口号穿过街道,并在一些公司前停下来表演痛苦死亡之类的活话剧,以渲染核战的后果。他们几次在墙上涂鸦,推翻盆栽植物,Johnson都没有参加这些活动,但他接过一面美国国旗,在该市市政厅门前,浇上汽油,焚烧了这面国旗。当国旗熊熊燃烧时,Johnson领导示威者高呼,“美国,红、白、蓝,我们唾弃你!”示威结束后,一名目击者收集起国旗残灰,把它埋在其屋子的后院。虽然目击者声称他们对焚烧国旗感到厌恶,但没有人受到伤害或遭到伤害的威胁。 得克萨斯州刑法规定,“任何人,故意或明知地亵渎公共纪念碑,教堂或墓地,州旗或国旗,即为犯罪;这里‘亵渎’一词意为,损坏或毁坏,或以行为者明知会严重触犯可能观察或发现其行为的人的方式,不当对待上述物品。” 一百多名示威者中,只有Johnson遭到上述刑事指控。他被判处一年徒刑和罚款2000美元。该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按照联邦宪法,州不能惩罚被告在示威中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发出纠错令,但最后以五比四通过大法官布仑南撰写的裁定,维持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参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逻辑问题:
① 被告焚烧国旗是否构成一种表达性行为? ② 如果是,州的调整是否禁止了表达自由? ③ 如果是,本案是否存在州所主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