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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的艰难(上)(本文转载自「司改杂誌」第5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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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23: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杀戮的艰难(上)

作者:张娟芬(作家,著有《无彩青春》)
1 汤英伸还是王文孝?
出了《无彩青春》以后,第一场演讲就有人问我:「你对死刑有什麼看法?」我心裡「唉呀」一声,感觉好像作业还没写完,就被老师点到名了。
提问的确实是一位老师。那是一个為有意在国中国小任教的準老师所举办的人权营。
我知道反对死刑才是政治正确的。先进国家都已经不执行或正式废除了死刑,而且我认同的多数社运人士都这麼主张。理由之一是:许多死刑其实是误判。理由之二是:生命无价,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理由之三是:将人处死只是无意义的报复,使人悔悟岂不更好。理由之四是:犯罪有那麼多远因、近因,為什麼罪责却仅由罪犯承担?理由之五是:死刑并未吓阻犯罪,更没有解决问题。理由之六是……。
一定还可以继续列下去的,但是我想了想,抬起头来对「老师」说:「我不知道。」
有一些时刻我是希望有死刑的。有一个朋友借我一本古怪的摄影集。或者说,是一本照片簿子。那是五○年代的一个美国警探,不知為什麼蒐集了好多死亡照片,做成一本剪贴簿,裡面全是老老少少男男女女的死像。上吊的,开枪自杀的,生怪病死的。当然也有很多被谋杀的。
特别是,该文强调全国教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得逾越,一旦逾越决议就是「盲目以某特定团体的高贵理想為主张,忘却了政府几十年来用什麼节省人力成本的手段,在对待国中小教育。」但全文中却没有提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是什麼?也没有说明教师会内部对於决议的批评。有鑑於此,笔者有必要提供相关讯息,以供社会大眾公评。
每一帧照片旁边,怪警探会用老式打字机註记简单的案情。有几张照片看过就不会忘记。其一是一个女人被大卸八块,手臂从关节处裁下来、胸腹中间整个剖开、阴部被割下、鼠蹊与膝关节处都切开了。兄手是个厨师,典型「杰克开膛手」那种恨女人、杀妓女的犯案手法。其二是一个亚裔女人的脸部特写,右眼还睁著,左眼及以上的头壳已经被打烂了。兄手是她先生。其三是一个女人肚破肠流、面目全非。警探的註记说明,她先生因怀疑她不忠,当著她母亲的面杀她,她尚未死绝,他便已动手分尸,并用绞肉机重击她的脸。
我得很努力才能提醒自己:年代久远,当初的办案技术想必粗糙,裡面应该有很多「兄手」其实也是被冤枉的。即使如此,看到那些嫌犯无罪开释的案子,我还是感到餘怒未消。我从来没有这麼期待死刑。
有一些时刻,我找不到理由说:「不要处死刑」。例如,就说王文孝吧。看过了吴铭汉夫妇命案的现场照片,也看过他们的头颅骨,那刀痕,下手的力道,歷歷在目。我自问,假如王文孝还没执行死刑,那我会怎麼说?杀?不杀?
王文孝是个没人疼爱的小孩,关於他的悲剧,想必在血案发生之前很久很久就已经开始了。他被枪决以后,他的父亲甚至拒绝收尸。我对於他的人生未必没有同情,但是我也想到他最后所写的那份覆判状。先前他至少承认他是主谋、他提议去吴铭汉家偷东西;在覆判状裡他忽然改口说苏建和才是主谋,他只是「无意间」提供了作案地点。先前他至少承认他因為惊醒了吴铭汉,一时慌张便下手砍杀;现在他忽然改口说是吴铭汉先向他衝过来的,他只是為了自卫,所以希望改判「过失致死」。
王文孝没有悔过。他杀死了人,还诬赖说是死者先动手;他没有诚恳的面对自己的错,没有负起责任,对那些被他伤害的人,也没有感到歉意。这怎麼原谅?
得先有一句真诚的「对不起」,然后才可能有一声宽容的「没关系」。那叫做原谅。如果打人的人得意扬长而去,被打的人只敢对自己咕噥说:「就当作是被儿子打了」,那不叫原谅,那叫阿Q。当罪犯还在諉过卸责,我们要从何原谅起呢?
我也记得汤英伸的案子,虽然已经快20年了。原住民青年隻身到台北找工作,职业介绍所让他到洗衣店帮忙。他做了九天觉得太累,打算索回他的身份证与九天的工资,不干了。结算工资时才发现薪水还不到职业介绍所承诺的一半,而且洗衣店老板说,他可是付了仲介费给介绍所的,汤英伸才做九天,得赔偿他的仲介费。算起来,汤英伸倒欠了一笔钱,所以老板不肯还他身份证。两人争执、扭打,汤英伸随手拿拔钉器重击老板,以及闻声前来的老板娘与小女儿。三个人都死了。
汤英伸是个力争上游的原住民青年,出身於部落裡受敬重的家族。他英俊,聪明,人缘好;会写歌,弹吉他,撑竿跳。杀人是一时衝动的偶然,原汉的不义结构却是存在已久的必然。这是一齣再典型的不过的悲剧,而汤英伸再贴切不过的詮释了悲剧英雄的角色。
他被判死刑。许多社会人士高呼「枪下留人」,但救援失败。他的痛悔,现在看来仍然那麼真切:「我不奢望会得到法律什麼宽容的制裁?甚至那极恶毒的制裁,我也应当接受。」「一切后悔已经太迟了,但我仍然希望,在双亲的心目中,我仍是一个纯洁的孩子。纵使这是全然不可能了。」
汤英伸是死刑犯裡的模范生。王文孝则是死刑犯裡的不肖子。反对汤英伸的死刑大概是比较没问题的,至少我反对;但我们反对王文孝的死刑吗?
2 反死刑经典名案
有人说丹诺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他经手许多喧腾一时的案子,芝加哥绑架案可能是其中最具争议性的。
那是192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打完了,而世人还不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就等在后面。两个吃饱饭没事干的年轻人,為了享受聪明的感觉,决定干一件超完美谋杀案。
娄伯(Loeb)与李欧普(Leopold)都是19岁,家裡有钱有地位,司机专车接送,住在豪华社区。娄伯高大俊美,是芝加哥大学的风云人物。李欧普身体不大好,但也一样早慧:他会说15国语言,去年才从芝加哥大学毕业,也是鸟类专家。李欧普迷恋娄伯,而娄伯迷恋犯罪,一件恶行就这样开始了。
他们租了一辆车,捉了一个14岁的邻居小男生巴比,在车上就杀了他,然后向巴比的父亲勒赎一万美元。这位父亲正要出门的时候,电话来了。巴比的尸体找到了。警方循线细心追查,漂亮破案。
犹太社区非常伤心,因為这两个年轻人都出身富裕的上流犹太家庭。「幸好」被杀的巴比也是犹太人,所以不致引起种族衝突。两人似无悔意。根据芝加哥论坛报,李欧普说:「奇怪我们怎麼会被抓呢?我们演练过好几遍呀。这只是个实验罢了,跟昆虫学家钉住一隻甲虫没有不同。」娄伯则说:「这只是我人生的过程而已。我会去坐几年的牢,但放出来以后,我就会有个全新的人生。」
他们的冷血令美国人為之沸腾。当时的处决方式是绞死。巴比的母亲很伤心,但她不是「以牙还牙」那一型的人。她说她不想看到娄伯与李欧普上绞刑台,但她希望问问他们两人,巴比死的时候痛苦吗?李欧普从报纸上读到这段访问,他的反应是:「很高兴。」「高兴什麼?」「她的复仇心并不强,那对我们有利。此外,也有一点不好意思,不多啦,大概有一点点吧。」
丹诺时年67,接了这案子。
检方预料丹诺会主张心智丧失而做无罪抗辩,但出乎意外的,丹诺一开庭就撤回无罪抗辩,当庭认罪。如果被告辩称无罪(不管什麼原因,「不是我干的」或者「心智丧失」),就要组陪审团来审;但如果认罪,刑期轻重只要一个法官就可以判了。现在情势是「人人皆曰可杀」,当然不要陪审团比较好。而且陪审团有12人,判死刑很容易,因為责任被分摊掉了。如果让单一法官来判,则两人或许还有生存机会。还有一个原因是两人被依谋杀与绑架两罪起诉,假如绑架没有被判死刑,检察官就会再将谋杀部分拿出来审,他们不太容易两次都逃过死刑。认罪了就可以一次解决。
随后的庭讯裡,丹诺从不忘记「威胁」法官。「庭上,如果这两个男孩被吊在绞架上,那一定是您。没有人能分担您的责任,您无法说,您只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案子有两位检察官,但丹诺特别眷顾其中一位,因為这位先生很倒楣,刚好姓「Savage」——「野蛮」检察官!
丹诺的结辩长达12小时,成為反死刑论述的经典。他说,当律师这麼多年,每一个案子检察官都会说,这是史上最残酷最冷血的犯罪。但其实被绑架杀害的巴比并未承受太多痛苦,他从上车到死亡总共才15分鐘。「这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目的、没有动机的犯罪,整个案子裡没有一丝仇恨或恶意;他们没有机会残忍哪,除了死亡本身就是残忍。」
丹诺论述的重点是,娄伯与李欧普无法為自己的行為负责,因為他们脑筋有问题,根本不是正常人。他们也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负责,因為整个世界才刚打完一场大战不是?每一天杀掉几百人几千人都司空见惯,那麼你说,娄伯与李欧普的坏念头是哪裡来的?「天命无违,天地不仁。天意的运作是神秘的,我们都是天意的受害者。我们变怎样不是我们能左右的,老天爷掌控一切,而我们只能演自己的角色。」丹诺认為,倘若我们处死他们,则仇恨只会继续餵养仇恨。
检察官则嘲讽丹诺将犯罪原因归罪於世上每一人每一事,唯独被告本人一点责任也没有。「倘若他们两人有兔唇的话,丹诺先生大概会要我為起诉他们道歉!」检察官说,丹诺诉求的是心而不是脑。「巴比有权利活著。但那两位脑子聪明而没有心的年轻人,却决定让巴比去死。」
最后,丹诺的策略奏效,法官没有判死刑。谋杀部分判无期徒刑,绑架部分判99年。
娄伯与李欧普在狱中教受刑人读书。约十年后,娄伯被狱友以刮鬍刀片杀死,得年32岁。李欧普则在服刑33年之后假释出狱,出了一本书:《Life Plus 99 Years》。他认為娄伯从未后悔杀人,顶多悔恨被抓。他自己起先亦无悔恨,许多年后才有,十年之后到达顶峰。他不能理解自己当时犯案的心态。
李欧普出狱后去波多黎各拿了一个硕士学位,教数学、研究鸟类、结了婚,度其餘生。66岁过世。
 楼主| 发表于 2009-7-6 2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3 丹诺案的反思
我读丹诺辩词的时候,深深觉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献,但我读来只觉得薄弱、矫饰,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说被害人才15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这是什麼话?15分鐘的死是很漫长的,那15分鐘又不是在看电视!如果此说成立的话,则绞刑又何残酷之有?把娄伯与李欧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们就死了,按丹诺的标準,算得上是享乐吧。
我因此得到一个啟发:反死刑论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护罪行。否则效果适得其反。(读到「不算受苦」的说法,我简直一不小心就会昏了头说:「快判他们死刑!」)
丹诺式的辩词最后会推出一个结果,就是反对任何惩罚。一个人如果做错事,那是因為他穷,他命不好。假如像娄伯与李欧普,既不穷,命又好,还做错事,那他们就是疯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给抽象的文化社会,那还有什麼案子办得下去吗?我们抓到一个政府官员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说:从小我看我爸爸卖菜的时候都偷斤减两,而周遭公务员无不喝茶看报,所以我就学坏了?殴妻的男子是不是应该拿著女性主义教科书上法庭说:你瞧瞧,这社会很父权,我就是这样被刻板印象养大的,所以我当然会打老婆萝,不能怪我。那怪谁呢?怪天好了。
不过丹诺「反对任何惩罚」的立场至少是一致的。他的意思是,社会是一个整体,不要老是柿子检软的吃,把责任归於罪犯然后想消灭他了事。他认為对罪犯还是应有所处置,可是应该是辅导式的,不是现在监狱这种仇恨惩罚式的;更不是死刑这种一了百了一劳永逸的。
有两点值得一提,第一是或许他当年面对的监狱管理是很不人性的,所以有此看法。第二是他确实认為应该把罪犯视為病人。罪犯与病人的并置或替换是很有趣的概念;把罪犯当病人的丹诺显得厚道、温慈,而我们却不时把病人当罪犯(例如SARS横行期间,以及大眾对爱滋病的态度)。
这是第二个啟发:用丹诺式的「情境使然」的理由来反对死刑,终将走到「反对一切刑罚」的地步。(我们要不要走那麼远?)
但更引我注意的是末了那个或许并不重要的细节:李欧普十年以后后悔了。
李欧普与娄伯显然不是汤英伸那一类,而是王文孝那一类,且犹有过之。他们事前预谋,事后无悔,家境优越无可同情之处,对於被害者家属的伤痛无动於衷,甚且落井下石。如果依照我先前的标準,绞刑的绳索早该套上他们的脖子。但丹诺為他们挣来了一条活路,而十年之后,后悔的感觉幽幽的冒出来了。
这样一个反社会人格的家伙都能够悔悟,令我怔忡许久。那麼,今后我们还能指著谁的鼻子说,「你应该被判死刑,因為你不知悔改」?我们对王文孝是不是太过心急了?
我们都知道,宽恕需要时间。莫非芝加哥绑架案还有第三个啟示?也许,悔悟,也需要时间。
不久前,有个朋友聊天时透露了一个秘辛。他认识一位法官,判过一桩有名的死刑案。多年后,这位法官偷偷告诉我朋友,其实他后悔判了那人死刑。我听了蛮同情那位法官,因為他可能得默默承担内心的自责,心裡想必很不好受。
此时再想起这件事,忽觉其讽刺。我们对死刑犯多麼严苛啊,「你要认真悔过,我们才原谅你喔!」但法官判错也不悔过,我们倒充满了体谅。我想,悔过也不是容易的事吧?越大的过,越难悔。踩到人家的脚很简单,「歹势。」但是把人家杀死了,那后悔……或许是说不出的吧。自私卑劣的死刑犯可能说不出,高洁廉明的法官也可能说不出。
在我看来,丹诺赢在诉讼策略,而不是赢在结辩的反死刑论述。丹诺比较接近宗教情怀:「请你不要看我们的罪过;请看天主的羔羊。」但是,从心理层面来看,人们之所以寄望死刑,是因為他觉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他是从「準被害人」的角度在考虑死刑问题。
我不禁想起一个熟悉的故事:「中山狼」。
东郭先生路过中山国,在森林裡遇见一隻狼。狼被猎人追赶,求东郭先生救牠一命,他便打开装书的麻袋让牠躲进去。直到猎人走了,东郭先生把狼放出来,狼却说,不如你好人做到底,让我吃了你吧!东郭先生不从,两人相约问三个人的意见。
大树说:人吃了我的果子三、四十年,现在还想砍倒我当柴烧,全世界都是忘恩负义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水牛说:人用我耕田三、四十年,现在还想杀了我吃肉剥皮,全世界都是忘恩负义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第三位是个老人家,他怎麼样都弄不明白事情的经过,只好请狼现场表演一次。狼躲进麻袋裡,老人家刷的一声束紧袋口,杀了那狼。
有意思的是,东郭先生是墨家。他之所以经过中山国的森林,是因為某国国君请他去讲学。墨家,讲什麼呢?当然讲「兼爱」,「非攻」啦。但经过这麼一折腾,他脑子裡全乱了——这下该讲什麼才好呢?
这个故事嘲讽墨家太过天真,笑他们不认识现实的险恶。也许「中山狼」式的考验,也是反死刑论述必经的丛林?在「準被害人」的位置上待久一点,感觉一下;然后变成一个更深刻的东郭先生,继续往前走。

杀戮的艰难(下)

4 杀就是杀
在丹诺的逻辑裡,恨当然是错的。报复更是火上加油,错上加错。
但我并不是那麼慈爱的人。我还是比较同意盖瑞‧史宾斯在《正义的神话》裡说的:「虽然我们贬低报复,但报复是正义的核心。宽恕是伟大的,但宽恕把人不公平的置於情绪混乱中,国家的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
史宾斯说:「当我们无法适度惩罚罪犯,人们所看见的是正义流產。」正义流產,非常诗意的翻译。我料想原文应该是miscarriage of justice,通常我们都不解风情的直译「误判」,但miscarriage除了「处置失当」以外,确实也有「流產」的意思。
有人贪污我们会生气,有人杀人我们会生气,有人虐待儿童我们会生气;我珍惜这种愤怒,这种愤怒就是正义感。我觉得我们应该要接纳这种愤怒,而不是贬低之,否定之。大部分反对死刑的影片都会把重点放在罪犯的心理状态,他的弱势处境、他鬱积多年的愤恨、他那没有什麼选择的人生,所谓「死刑犯的人性面」。但有时候我会不平的想,这岂不是恰好落入罪犯的逻辑?他有苦衷,他需要钱,所以他抢我钱;但他可曾想过,我可能有更大的苦衷,比他更需要这笔钱?犯罪常常是自我中心的,除非是罗宾汉或廖添丁那种义贼,否则往往是弱肉强食,弱势的残杀更弱势的。
《铁案疑云》裡,凯文史贝西杀了人被判死刑,他略显无奈的说:「当人们看著我的脸,他们不是看见我这个人,而是看见犯罪。」这句话初听时,见山是山:我觉得他说的很动人,事实确实如此。后来想一想,见山不是山:虽然大家的确都是这样看的,但是,这样不对吗?我看著德蕾莎修女的脸,便看到她慈爱的善行,那麼我用死刑犯做过的坏事来认识他、判断他,这样很过份吗?
但再想一想,见山又是山了:反死刑论述之所以需要强调死刑犯的人性面,正是因為大家都不把死刑犯当人看呀。这不也是罪犯的逻辑吗?你首先必须不把人当人,然后才杀得下手;无论绑匪杀人质还是我们杀死刑犯,都一样。我们不敢看死刑犯小时候纯稚可爱的照片,就像绑匪不会想要听人质的生命故事一样,看了、听了,手就软了,拿不住屠刀。
去年我去尼泊尔爬山,雇了一个尼泊尔嚮导。我们一天爬八小时,从有话讲爬到没话讲。我跟他搭汕:「尼泊尔有没有死刑?」
「啊?」他没听懂。尼泊尔教育不普及,他们的英文都是自学的。
「如果一个人杀人,他会不会被处决?」「处决」,我用的是「execute」,执行死刑的意思。
「啊?」他还是没听懂。那个字眼太大了。
我换个方式说。「如果一个人杀人,政府会不会杀他?」这次我用「kill」。这样他就懂了,说不会。
他给我上了一课。「执行死刑」,讲那麼文雅干什麼,难怪人家听不懂!不就是「杀了他」吗?语言有时候真的是会骗人的,凡是不能、不想面对的事情,我们就為它发明另一个字眼来蒙混遮掩。其实还不是同一回事?
坏人杀了一个人,结果这诱使我们也不把坏人当成人,也杀了他。一桩杀戮繁殖出另一桩杀戮。為了杀一个罪犯,我们借用了罪犯的心态,使自己成為罪犯。这不只是正义的流產;这简直是,一尸两命啊。
我开始觉得有些事情在逻辑上被弄拧了。大部分人痛恨犯罪,我也讨厌犯罪。大部分人希望恶有恶报,我也认為做错事的人应该被惩罚。我们其实没有那麼大的歧见吧?但是一说「废除死刑」,大家就吓得好像监狱大门洞开,坏人全部在街上乱窜。「废除死刑」又不等於「把坏人放出来」!「废除死刑」的意思是「继续把坏人关在牢裡」,不是吗?
我想起王文孝的死刑执行卷。那是苏案裡最不重要的一个卷宗,因為它从头到尾只讨论一件事,就是如何把王文孝打死。我以為枪决再简单不过,但其实得动用十几个人,大费周章。王文孝被四个宪兵团团围住,宪兵本来就高,又戴上宪兵帽,更高;只有一句成语可以形容,那真是「插翅难飞」。
结果那是我对於王文孝最感同情的时刻。一张张照片,是死亡的分解动作。死寂的刑场清晨,没有人讲话,只有快门的清脆声响,喀擦,喀擦。像断头臺的利刃骤然落下的声音,喀擦。
这样是干嘛?我忽然觉得荒谬。他做了坏事,捅出这麼大一个篓子,害一票人瞎忙了十几年,分明是个混球。但是看著他被打死的照片,我怎麼不因為正义终获实现而觉得痛快?不,一点也不痛快。他看起来,那麼弱小,那麼无望。
他在牢裡关著,囚衣、脚镣、铁窗,有一天清晨我们忽然把他摇醒,带他到刑场,然后开枪打死他——这一切所為何来呢?
把他继续关在牢裡不好吗?那样我就不必同情他了。
很多人对无期徒刑是有疑虑的。例如那又不是真的「无期」,关个几十年以后就可以假释,所以他还是有可能跑出牢笼危害社会。还有,他那麼坏我们还花纳税人的钱养他,為什麼不打死他比较省钱呢?
於是我们又回到了绑匪的逻辑。「人质可能会逃跑,守著他多麻烦,现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长梦多。」「撕票吧,不要留活口,这样每餐还省一个便当。」对绑匪来说,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钱比人命重要。对我们来说呢?也是方便和省钱比较重要吗?
担心他出来危害社会,為什麼不检讨假释制度,把关严格些?怕他吃閒饭,不能训练他们做一些有產值的活计吗?
很多人对死刑是有好感的,因為死刑有教化社会的功能。虽然我也可以举出实证研究来反驳,但我寧可说:就算真的有,那也不是理由。杀鸡儆猴本来就是不对的。杀鸡只能够因為「鸡该杀」,不能因為「要杀给猴子看啊。」如果鸡会说话的话,鸡会问:「那為什麼不杀猴儆鸡呢?」
有人认為,终身监禁并不好受,说不定罪犯还比较想被判死刑,求个痛快。但这是刑罚,又不是奖赏,何必投其所好?我们对罪犯採取某种处置,是為了增进社会福祉,既不是為了故意折磨他,也不是為了刻意取悦他。何况有的人本来就被判无期徒刑啊,我们也很少听见他们说:「我不要,我要被判死刑。」
5 决战点:够了没?
我们面对的不是「坏人该不该罚」的问题。大家都同意坏人该罚(除了丹诺以外)。我们面对的是:罚他要罚到什麼地步?死刑还是终身监禁?
想像一个你最讨厌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脚镣,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但却恰好落在你手裡,你会不会杀他?
唔,我想,我不会。有些人会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会至少犹豫一下。这一点迟疑,就是我要讲的东西。
如果这坏人正在「跑路」,警匪枪战,而警察碰巧把坏人打死了,那我没意见。因為坏人对於警察与路人的身家性命,都造成威胁。可是如果警察已经制服了歹徒,还可不可以把他打死呢?不能。
如果他拿枪指著我的头,但是我们却在一阵混乱裡,两人抢起枪来了;我紧张、害怕、激动,我可能会想尽办法杀他,因為我不杀他,他就会杀我。那是正当防卫。但如果他已经被绑住了呢?如果他已经失去了杀我的能力,我却还杀他,那是防卫过当。当罪犯已经入狱、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我们却还透过公权力来杀他,那也是防卫过当;或者,其实就是杀人。我们没别的选择吗?有啊,把他关起来啊。
我的论点不是他不该死。
我的论点是我们不该动手。
我们终於来到死刑辩论的决战点:到底怎麼样算「够了」?我们对於罪犯处置的极限在哪裡?
从前,判死刑是不够的。得凌迟,得腰斩,得五马分尸,大家还兴致勃勃的围观。但是越到近代,我们对「残忍」的忍耐度越来越小。现在死刑用电椅、用毒针、用枪决,我们仍觉得不忍卒睹。同样一件事情,以前不算残忍,现在却被视為残忍,可见「残忍」的概念是社会建构的,「残忍」的标準是浮动的。
残忍不容易定义,但可以迂迴的试著逼近。当代的死刑用枪决、注射毒针或电椅,而捨弃了斩首、绞刑或毒气室,是為了避免残忍,不要让犯人承受额外的痛苦。支持死刑的人常常强调,现代的死刑已经很人道了,我们為他找了一个最不痛苦的方式,已经仁至义尽。也就是说,同样是惩罚,如果能够节制至最低限度,那是仁慈;如果过当,那就是残忍了。
「过当」!是的,就是「过当」。既然无期徒刑已经足以达成隔绝的目的,那麼死刑就是「过当」,就是残忍。我看王文孝的死刑档案会感到不忍,不是因為他不坏,而是因為,那是一个社会「过当」地执行其集体意志。
史宾斯说:「当我们无法适度惩罚罪犯,人们所看见的是正义流產。」
我说:「当我们过度惩罚罪犯,人们连看都不敢看。」
我们太低估死亡了。我想起Toshi Kazama,那位清秀温文的摄影师。他是日本人,现定居美国,花8年时间造访数座监狱,拍了一系列少年死刑犯的照片。美国有的监狱用电椅执行死刑,有的监狱用毒针。用电椅的监狱说:我们比较人道,因為电一下很快就死了,不痛苦。用毒针不人道,因為一共要打三针,歷时15分鐘,时间太长了。但是用毒针的监狱说:我们比较人道,用电椅不好。用电椅,犯人的眼珠会迸出来,而且你看到电椅底下接到一个桶子有没有?因為犯人会大小便失禁,桶子就是用来接排泄物的。说到这裡,Toshi直视全场,问道:「哪一种杀人的方式会是人道的?」
还有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Toshi说,电椅有两个开关,一个有连上电源,一个没有。执行死刑的时候,两个人一起按下开关,没有人知道是谁按下的开关把犯人烤焦的。两个开关不是机械设计上的需要,而是执行者需要分摊责任。
杀戮岂是这麼容易的事!「人人皆曰可杀」,是因為我们不必自己动手。如果是这麼替天行道的事情,大家怎麼不抢著做?好莱坞电影可以轻易对人开枪,那是因為喷出来的是蕃茄酱。
6 超完美死刑
有人会说:「废除死刑,陈义过高,太理想了。你看报纸上那些坏人,想想他们做过的事情,想想他们造成的伤害,枪毙他是便宜他。有些人,实在是罪大恶极啊。」
谁呢?如果现在做民调问大家心目中的坏人,陈进兴一定名列前茅,甚至可能十年之内都不会再有小孩子叫做「陈进兴」了。但是谁记得陈进兴还有两个同伙?他们不坏吗?陈进兴做的坏事,他们也都做了啊。只是因為陈进兴最晚才死,媒体聚焦又聚焦的的结果,他就变成最坏的了。我不是要為他辩解说他不坏;而是要指出,这「坏」是如何因缘际会地透过媒体折射出来。
如果你还没想起来的话,提醒你一下,那两个人叫做林春生与高天民。很陌生了吧。
谁是坏人?比较近的例子是陈金火。他杀人又吃人肉,丧心病狂,够坏了吧。当媒体為陈金火冠上「台湾食人魔」封号的同时,够仔细的人会发现,「吃人肉」一事,从一开始就没有证据。他落网时,瓦斯炉的锅子裡有肉与碎骨头,但骨与肉一旦煮过,DNA已经被破坏,无法判定是人还是其他动物。自从陈金火一落网,台中县警察局长就对吃人肉之说持怀疑态度,因為锅子裡的骨头切面整齐,像是用剁的,但尸体上却是刀切的痕跡。连检察官也表示,没有具体事证,难以证明他有吃人肉。
但媒体不管,还是照样称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陈金火。
吃人肉之说到底哪裡来?陈金火自己说的。他的自白能不能採信?為陈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小组成员表示,他们不是测谎专家,无法判定陈金火说词真假,只能够肯定他没有精神病。
但媒体不管,台湾有食人魔,这实在太有趣了不是吗?他们纷纷这样形容:「惊悚情节宛如电影《沉默的羔羊》翻版」。汉尼拔一角已确定由陈金火饰演,还缺一个茱蒂佛斯特,為陈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心理学家陈若璋雀屏中选。虽然她不是FBI,但是她也是女的,行了。开麦拉!
如果我指责媒体扭曲,媒体会说:「他自己承认的。」但是,警察、检察官、心理学家对陈金火的供词都持保留态度,一审判他死刑的法官也说吃人肉的部分没有直接证据;唯独媒体全心拥抱那单薄而反覆无常的自白,其理安在?与其说陈金火可信,不如说媒体实在太喜欢《沉默的羔羊》及其戏剧效果了,所以见猎心喜,情不自禁!
而陈金火「承认」了什麼?在审判中,陈金火说那肉是广德强煎给他吃的,他不知道那是不是人肉。他「承认」的是:他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可能」吃了人肉。但媒体不管,还是照样称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陈金火。食人魔陈金火。多讲几次听起来就像真的了。
这就是「食人魔陈金火」的诞生。可以想像的,要票选恶人的话,陈金火会上榜,但没有人会记得广德强——除非他说他吃过唐三藏的肉,那就把陈金火比下去了。
陈金火杀了人。他当然不是什麼好东西。陈进兴也杀了人,他也不是好东西。假如在我的太阳穴贴上电极,可能会发现我早已变成巴弗洛夫的狗,一看到「陈金火」或「陈进兴」的名字,就出现紧张与愤怒的反应。没办法,这就是制约啊。但当我们说某某某罪大恶极,那裡面究竟有多少是事实,而有多少是媒体折射再折射以后所形成的制约反应?
我同意我这样讨论死刑,确实「太理想」了。我谈的都是「超完美死刑」:没有误判、没有程序失当、确实恶性重大、且毫无悔意。我好像站在一个沙滩上,而讨论一粒沙。其实读过《虽然他们是无辜的》就知道,讨论死刑怎麼能不提到误判?
那些事情,该怎麼说呢,就是触目惊心吧。有一个叫亚当斯的,在公路上搭人家便车,那个驾驶枪杀了一个公路警察,但诬赖说是亚当斯杀的。结果亚当斯被关了12年,而这12年间,那个真正的杀人兄手不仅逍遥法外,还犯下了窃盗、绑架、持械抢劫与杀人罪。有一个叫米勒的,因谋杀被判死刑,排定时间以后,又得到上诉机会而暂缓;结果5年内他一共面对了7次处决日期,其中一次只差七个半小时就要执行了,幸好他每一次都及时拿到暂缓行刑令,最后终於证明,人不是他杀的。一个叫做麦洛弗林的,冤枉入狱时19岁,后来重获清白并且得到冤狱赔偿。他说:「如果本州有死刑的话,我现在早化成了灰,放在妈妈的壁炉上了。」最恐怖的是,《虽然他们是无辜的》最后说,这些人之所以能死裡逃生,都不是靠司法制度,而是靠运气。
误判,那麼多的误判!正义习惯性的流產。逻辑上,误判不是反对死刑的好理由。但是实务上,误判是反对死刑最有力的理由,死刑支持者最大的恶梦就是误判。关错人可以赔他一笔钱,杀错人可怎麼赔呢?
我们会幻想,死刑那麼严重,法官一定会格外谨慎。如果不是罪证确凿,怎麼会判死刑?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有时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鬆懈了。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虽然他们是无辜的》裡面那个搭便车的亚当斯就是这样:被杀的人是警察,所以大家都想把兄手判死刑;可是那个驾驶还不满十八岁,就算起诉他也不能判死刑,於是已成年的、「可以被判死刑」的亚当斯,就倒大楣了。
根据《虽然他们是无辜的》,美国死刑的误判比率约是七比一。《经济学人》比喻道,如果一款飞机每七架就要摔一架的话,它早就该停飞了!
那说的还是美国的司法水準。台湾呢?
前年一年,台湾执行了7个死刑。「7个?这麼少!」但是台湾代表出国开会,别的国家听到我们一年执行7个死刑,吓得脸都绿了。
陈进兴一辈子也没有杀7个人,我们已经认為他很坏很坏。据称具有民意基础的死刑制度,一年就打死7个。——而那7个裡面有几个罪证确凿?有几个在程序上毫无瑕疵?有几个获得像样的辩护?有几个真的罪无可赦?有几个毫无悔意?有几个永远不可能悔悟?
可疑的审判品质,动輒喊杀的舆论,薄弱的公设辩护人制度;那7个死刑……我想都不敢想。我只能说,不反对死刑或许还有理由,但是不反对台湾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顾现实,「太过理想」了。
7 痛苦但高尚
倘若我们集体决定放弃了死刑,我将说那是一个痛苦的决定,尤其是当我又想起古怪照片簿裡大卸八块的女子,肚破肠流的女子,头被打扁的亚裔女子。但是,那也是一个高尚的决定。
我的论点不是生命的可贵。
我的论点是杀戮的艰难。
唯其如此,我们才保住了好人与坏人之间,那一点点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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