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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有道?盗无道?——评国辩港中文对中南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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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6: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刚于一位自港中文归来的同学吃饭,念及本科之时对于辩论的执着,唏嘘不已。听其言论,刘冉似乎是港中文知名的辩手,而在其校,对于辩论的重视自非大陆可比——自然,是消极方面。忽又言及赵老师的两位学生即将被派往港中文深造,再联想及近日论坛对于比赛纠葛之乱象,一时情动,故有此文。
  
     本人观看的版本是DV现场实录完整未删节版。对于辩论赛而言,任何一句言语都不应放过,因为任何一句言语都有可能决定场上的胜负态势。一个合格的媒体应当充分尊重这一辩论赛本身的规律。

     闲言少叙,转入正题。

      港中文一辩给我的感觉是亲切自然,可惜陈词背诵没有过关。立论是:一,买盗版与造盗版实则是共谋行为,造成极大破坏。如对市场秩序、民族产业的破坏。二,人们看待买盗版与卖盗版是双重标准。三,今日问题不能解决关键在于对于购买盗版。

      中南的基本立足点是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重要”。这句话非常重要,中南在整场辩论一直到回答嘉宾问题都一再提及。为什么?因为这里要突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法律在制订时的依据究竟为何?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社会契约的存在,其着眼点究竟是根植于法律思想自身的力量还是要将着眼点更多的放到社会现象本身中来?也许找到这样一个契合点是最佳答案,但是在购买盗版者应否付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是否有所偏重?中南在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在为自身和对手划清一条界限。中南更多的强调实际中的可行性问题,而港中文不过是要纠缠于基本的法律逻辑,换言之,对一种理念的坚持。如此,双方便将战场托盘而出。

      在自由辩论中,中南一直纠缠于一个问题:对于盗版者的区分。法理学表明:负法律责任前提是过错。对于当今中国市场的现状,实则是一群无力的公民面对一个混乱无序的市场。那么,公民是否应为自己在“无意中”的过失买单?中南在这里露出的破绽在于,对于那些故意为之的人,是否应付法律责任?对于前一种情况,中南展开猛攻,力陈人民之不易。比如某某地方市场已全为盗版垄断,此时购买盗版还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这个逻辑其实有问题。比如金三角市场都为毒品垄断,购买毒品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中南又提出,人们在买书时,由于盗版质量高,分不清正版盗版,错买了,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港中文的回应是可以申请免责条款。其实这里问题是:负法律责任有那么严重么?港中文必须把这个破掉。负法律责任给人的感觉很严重,实则惩罚措施也可以只是道歉而已。

    对于后一种情况,对于那种刻意买盗版的人,如何?港中文一直没有清晰的突击这一点。中南的后手在于,在他们的立场中,这种人似乎根本不存在。因为大家渴求的是知识,而不是盗版。渴求知识有错吗?这个逻辑让我想到孔乙己的“窃书偷书”。这个立论显然是在回避事实。正方在自由辩中对此做出了回应,小偷追求的是资源,不是赃物,因此不用负责?

       港中文的问题是:一、人格分裂问题。如果买盗版没关系,那么警察白天抓盗版,晚上买盗版,是不是有问题?这个问题设置不错,但是位置不对。可以做精彩的反驳,但是不能用于攻击,更不能用于连环攻击,因为它无法直接的说明正方立场。大家可以联想一下,小时候父母总是教育我们:你们怎么在学校讲卫生,回家就不讲卫生了?实则,这不是什么人格分裂,而是人的一种品质问题。是君子能不能慎独,吾道能不能一以贯之的问题。表里不一是品格问题,而人格分裂则是表里统一的。一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行为表现不同,是正常的。所以,港中文在这里是一个很大的逻辑漏洞。但是如果放到反驳,则很容易出彩,因为这个思路很有特点。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中南的回应是什么?似乎没有。但是对于一时说不清的问题,不躲怎么办?.

       二、钱的问题。打击盗版可以省钱,省出钱来可以补贴大众。这个又是一个反驳,还是无法直接证明观点。

       总结陈词:技术上说,结辩是女生做,先输一半。邱晨非常之好,但也没法扭转规律,而且陈词本身比较单薄,更像驳辩,而非结辩。而且,本场最为清晰的部分就出现在中南曹吉安的身上。这场可能是自全辩以来最好的一个四辩。前面没有说圆的问题,到这里都说得比较明白了。尤其是结尾部分,对于法律建设的问题的思考,确实比较深入,可以细想。


    整体感觉:港中文自由辩打得风生水起,但是这里落入了一个辩论上常见的问题,就是不能以我为主,而是跟着对方走。如此,打得再厉害,也是枉然。这个问题自笔者入校以来屡见不鲜,只是同当事人往往无法说清这其中道理。这只能说明,对辩论的看法可以很主观,但是辩论赛的输赢自有其规律。

       PS:这是一个法律性的辩题。但是辩论赛不是学术性探讨。虽然我们强调对待辩论要有学术的态度,但是一定要明确这二者的界限。正因为是有界限的,我们才有了可辩之处,可论之门。所以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也能够和专业人士一起探讨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另时代化石 于 2007-12-31 16: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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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7: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不错,谢谢
发表于 2007-12-31 22: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点评的很好  很到位

不过关于“中南又提出,人们在买书时,由于盗版质量高,分不清正版盗版,错买了,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港中文的回应是可以申请免责条款。其实这里问题是:负法律责任有那么严重么?港中文必须把这个破掉。负法律责任给人的感觉很严重,实则惩罚措施也可以只是道歉而已。”

这个我不安的狗尾续貂一下啊

其实错买了盗版的人无需申请免责条款 甚至连道歉都不用 因为他们不存在过错 根本就不是侵权行为 即便你规定了购买盗版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说的未必准确 清晰 楼主勿怪
 楼主| 发表于 2008-1-1 10: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还有这种情况。多谢了
发表于 2008-1-1 12: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比赛正方打的气势很盛,但是似乎把重点放了无效率的攻击上,警察的例子贯穿全场……


P.S
原帖由 另时代化石 于 2007-12-31 16:03 发表
    本人观看的版本是DV现场实录完整未删节版。对于辩论赛而言,任何一句言语都不应放过,因为任何一句言语都有可能决定场上的胜负态势。一个合格的媒体应当充分尊重这一辩论赛本身的规律。



给一个不看辩论的朋友推荐30号的决赛,他说似乎不完整啊,我说对剪辑过,他奇怪到:“辩论赛也和《色戒》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23: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冉++2006山东高考理科状元++
发表于 2008-1-5 01: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有没那个刘冉女人的博客
发表于 2008-1-5 22: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法律性的辩题。但是辩论赛不是学术性探讨。虽然我们强调对待辩论要有学术的态度,但是一定要明确这二者的界限。正因为是有界限的,我们才有了可辩之处,可论之门。所以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也能够和专业人士一起探讨问题。"

说的很好,记下了
发表于 2008-1-6 02: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恋战中南 于 2008-1-5 23:43 发表
或许是她成长的路上太顺利
不能经受住一点点的失败和挫折
但我始终认为这次辩论会的失利在她的成长过程中将会很有帮助...


其实,就靠一场辩论赛要改变一个人,恐怕很难的
发表于 2008-1-6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祝福刘冉!!

刘冉是我们大陆培养出的优秀的学子,我们应该多给予她爱护和支持.诚然,这次辩论会表现出她还很需要磨练,但是她犯的,如果可以说是错误的话,是我们每一个年轻人都容易犯的,因为我们都容易情绪化.刘冉的言论确实有点夸大其词,对自己的力量与场上形势估计地过于主观.我相信,她事后通过仔细思考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的,对自己一些过激的言论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她是个不错的女孩,虽然象楼上所说的,有些地方还没有做到让我们那么佩服.但是我坚定地相信,她会是一个很成功的人,如果她仍然愿意在辩论圈子发展的话..也相信她会成为一个在气质涵养精神各方面都让我们觉得非常出众的女性.
      祝福刘冉,在磨练中成长,在思考中明智,在未来成为我们拥戴的国家名人!大陆成就了你的状元,希望大陆也成为你施展才华的舞台!
 楼主| 发表于 2008-1-6 22: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有没有打辩论的文科状元?
我校辩论队只有一个探花——
发表于 2008-1-7 0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另时代化石 于 2008-1-6 22:15 发表
不知道有没有打辩论的文科状元?
我校辩论队只有一个探花——


当年在北大和三个状元加一个榜眼的队伍交手过……有一个状元很没有幽默感,连我们的恶搞开场白也要反驳……
发表于 2008-1-7 09: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场比赛最佳辩手的产生体现了CCTV对湖南卫视的深恶痛绝。




——以上纯属恶搞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1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7 00:54 发表


当年在北大和三个状元加一个榜眼的队伍交手过……有一个状元很没有幽默感,连我们的恶搞开场白也要反驳……


愿闻其详——估计现场很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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