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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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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第二场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
2007年12月9日
辩题:我国是否应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赛制:上大赛制
正方 反方
一辩 胡成洋 潘宁
二辩 吴昱翰 郭雯
三辩 刘啸天(正方教练) 刘峰
正一申论:安乐死的条件是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临近死亡,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而且极度痛苦的条件下才有提出安乐死申请的权利。我国统计每年有100多万的绝症病人在痛苦中死去。安乐死具备科学化和人道化(即保证人权)两个特点。人需要追求生命质量而安乐死保证了人在生命最后关头的生命质量。我国最近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安乐死立法的议案提出。中国安乐死讨论会(没有记下来是具体什么出处,但是是权威机构会议没错)上也有很多专家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审核过程会很严格,具体的步骤由国家机关制订。安乐死的益处有:使社会更文明;减轻病人痛苦;减轻病人家属的社会负担;减轻了社会医疗资源的负担。
反二质询:非绝症但是极度痛苦的病人为什么没有权利安乐死呢?
安乐死是否是剥夺了他人的死亡权利?
反一申论:安乐死由谁来执行?
我国的安乐死执行现状是我们国家没有荷兰那样的所需要的社会环境
安乐死的提出有碍于医学发展
如何保证安乐死不被滥用?
外国的医生有着宗教的束缚所以有着道德保证
正一质询:我国的医疗制度不健全和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反方回答说医疗保障先进了之后有些病症就可以被治疗)
安乐死是为了减轻病人痛苦,并且更重要的是注意其个人意志
反方提出还有其他缓解痛苦的办法
正二申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欠佳
安乐死是社会需要,也是一种对于生命尊严的保护
安乐死也符合我国立法原因,符合民众意愿,其制度也有其科学性
安乐死将分步实施(貌似是说先部分地区实施,不是一上来就全国实行的)
具体的细节是
一至两年内会死亡的绝症患者
没有心理疾病如抑郁症
经过专家团队鉴定确实如此
医生需与一名或以上的同行进行商议(是否给予安乐死------貌似是这个意思.....囧)
医生,病人,专家鉴定团队三方签字
反一质询:有了临终关怀那么是否可以不用安乐死了?(正方回答说看病人的自主选择)
我国和荷兰等国的道德基础不同
如何防止病人提出安乐死的目的不正确如厌世?
反二申论:(请反方二辩注意以后陈词请面向大家而不是过多的对着对手说话)
安乐死对于社会风气有一定影响
有其他更为人性化的办法解决今天的病人痛苦的问题
安乐死有着社会风险,会有不义之徒利用的
个人意愿的表达会有客观干预即无法表达主观意愿
对社会不负责,生命来之不易
正二质询:什么是生命权?
(反方认为安乐死是变相自杀,自杀影响社会风气)
自杀未果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反三小结:人的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
举证: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医生道德责任的讨论
正三小结:调查显示91.5%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
临终关怀的优越性在哪里?
自由辩论:正方提出安乐死现在在中国属于非法状态又有很多人在做,需要合理规范.也许临终关怀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病人只要求安乐死怎么办?
反方攻击鉴定安乐死的程序是什么?是否会过于花时间甚至会被折腾死?质疑91.5%的数据出处(正方给出数据出处是百度贴吧........囧TZ)
反三结辩:91.5%的数据不科学,没有代表性,也忽视了农村民众的需求
分析了现在的国际上安乐死立法环境和我国的医疗保障现状推出不可行
人们对于生命仍然有渴望
论证临终关怀也有其可行性
正三结辩:强调了计划中安乐死的条件
评委点评:
吴慧华:双方对于很多对方提出的点都没有明确的反驳
社会风险上正方没有给出回应
反方对于临终关怀的提出有效即证明了正方不根属
反方提出的道德滑坡问题成立
反三对于后续攻击做的不错,导致91.5%的数据被打掉
胜方:反方 最佳辩手:反方一辩
记录人:上海大学辩论协会 高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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