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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第九届新生杯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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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21: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第九届新生杯辩论赛将于2007年12月9日开战,首轮比赛将于12月13日结束。
发表于 2007-12-8 23: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上大,希望上海地区的辩论也能像北京、湖北等地区一样蓬勃的发展。
发表于 2007-12-9 19: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取经一族的    希望上大能够给我们上演什么叫精彩
发表于 2007-12-10 14: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第一场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
2007年12月9日
辩题:我国是否应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赛制:上大赛制

        正方        反方       
一辩        陈瀚        张晓琼       
二辩        林泽彬        蒋逸文       
三辩        周菁        王思源(反方教练)       

正一申论:安乐死的条件有六,即病人是绝症且临近死亡,面临着巨大的痛苦,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的提出申请(签字),经过专业手段检验由专业人员执行,目的是为了解除痛苦可以无痛的死去。并有数据证明中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十分痛苦的绝症,并有一部分明确要求安乐死

反二质询:安乐死与自杀和帮助自杀的区别?

反一申论:人需要珍视生命的价值,
中国现阶段不足以进行安乐死,原因在于医疗腐败现象严重
中国现阶段如果实行了安乐死就会产生道德危机(利用某些家庭惨案进行了说明)

正二申论:他人无法理解病人的痛苦
人要有选择死亡的机会
针对对方关于医疗腐败的问题提出可以对于对医疗体制进行规范如建立药品管理机制,建立专门实施安乐死的机构和专业的实施安乐死的人员
新兴事物一定会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排除坏的留下好的就可以发展

反一质询:为什么要用安乐死来解除痛苦?(对方于此承认解除痛苦还可以用镇定剂)
正方计划如何界定自主意愿?
病人的神智是否清醒如何界定?
何谓专业人士?中国有条件提供这种专业的保障么?

反二申论:正方定义不合理,有四点
1。安乐死适用范围过大
2。解除痛苦可以使用其他药物如吗啡、镇定剂等,可以支持着病人等到更加先进的医疗手段出现后治愈其疾病
3。建立完备的专业机制是否要政府出钱?资金哪里来?
4。对方自主意愿表达通过签字,那么如何保证其真实性

正二质询:吗啡由于是病人自费的那么是否在资金上的消耗更加巨大?农村的病人无法负担吗啡的费用,难道还用吗啡么?
病人已经临近死亡的时候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可否?

反三小结:人的自杀权可以让渡么?
为什么要通过安乐死来解决痛苦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自杀?(攻击其根属性)
如何判定是病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正三小结:患肝癌的病人有着长期的痛苦过程,那么这个时候生命的意义为何?人是否是要求生活质量,需要追求一个活法?

自由辩论:
正方在反方的问讯下提出婴幼儿可以被安乐死,只是其安乐死不可以由其自己提出,而是其法定监护人决定。自杀权不可以让渡
反方询问正方的对于自愿的认定,是否允许婴幼儿安乐死(未对其合理性发起任何攻击),由于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导致个人的痛苦无法界定,自杀权是否可以让渡,如果不能让渡则安乐死是否为一种他杀?

反三结辩:自杀权是否可以让渡?可以的话需要正方论证,不可以的话安乐死就是他杀
人们没钱是否可以成为安乐死的理由?
那些期望安乐死的人为什么不自杀?
脑死亡的人是否可以安乐死?

正三结辩:病人在死亡之前有一段痛苦的过程,需要规避这段时间的痛苦
安乐死那些晚期病人某种意义上也是节约了医疗资源

评委点评:
刘琴:正方一辩给了一系列安乐死的定义,但是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且语言还是有些不够流利=_=!
正方二辩交代了解决力,但是在正一没有读完稿子的基础上应该先读完正一的稿子
正三小结时只是归纳了本方观点,没有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
正方框架不够完整

吴慧华:正方一辩初步举证责任未尽到
正方对于解决力的衡量标准未给出
正方三名辩手各自为政
反方对于辩题有着更加深的挖掘
对于质询与申论在点上的衔接也很好
反方三辩也在自杀权,正方需求性单一,解决力不足进行了攻击

洪一玮:正方铺陈不足,需求论证的不清楚,但是有证据支持其论点做的不错
反方对于正方的攻击在大体上有专业度无法达到,医疗腐败和经济现状下不可行三点上进行,但是腐败问题没有现实的例子证明,经济现状也没有证明
对于细节的攻击有绝症的认定无法确定,痛苦的认定无法确定和权利是否应该让渡。这些攻击都是有效的
价值的倡导只要有可以让人信服的理由,不强求论证
在政府的考虑中权利保障大于道德导向的考虑,单纯的道德导向不足以成为立法的理由
的确有专业的痛苦分级的列表但是正方没有给出
不受胁迫是否就是清醒的?重病患者很多神智不够清楚,遗嘱法中神智不清者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所以需要更加严格的证明
正方有一个重大失误即认为监护人可以决定婴幼儿的生命,但是反方很遗憾没有攻击
自杀权的让渡即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死?自由人有可以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是是否可以将这种权利进行自主让渡?
正方承认不能自主让渡即认为这是一种他杀

胜方:反方   最佳辩手:反方二辩

记录人:上海大学辩论协会 高原
发表于 2007-12-10 17: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zrael 于 2007-12-10 14:23 发表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
2007年12月9日
辩题:我国是否应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赛制:上大赛制

        正方        反方        
一辩        陈瀚        张晓琼        
二辩        林泽彬        蒋逸文        
三辩        周菁        王思源(反方教练)        

正一申论: ...

顶!!!!!!
发表于 2007-12-12 1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第二场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2007年新生杯第一轮
2007年12月9日
辩题:我国是否应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赛制:上大赛制

        正方        反方       
一辩        胡成洋        潘宁       
二辩        吴昱翰        郭雯       
三辩        刘啸天(正方教练)        刘峰       

正一申论:安乐死的条件是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临近死亡,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而且极度痛苦的条件下才有提出安乐死申请的权利。我国统计每年有100多万的绝症病人在痛苦中死去。安乐死具备科学化和人道化(即保证人权)两个特点。人需要追求生命质量而安乐死保证了人在生命最后关头的生命质量。我国最近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安乐死立法的议案提出。中国安乐死讨论会(没有记下来是具体什么出处,但是是权威机构会议没错)上也有很多专家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审核过程会很严格,具体的步骤由国家机关制订。安乐死的益处有:使社会更文明;减轻病人痛苦;减轻病人家属的社会负担;减轻了社会医疗资源的负担。

反二质询:非绝症但是极度痛苦的病人为什么没有权利安乐死呢?
安乐死是否是剥夺了他人的死亡权利?

反一申论:安乐死由谁来执行?
我国的安乐死执行现状是我们国家没有荷兰那样的所需要的社会环境
安乐死的提出有碍于医学发展
如何保证安乐死不被滥用?
外国的医生有着宗教的束缚所以有着道德保证

正一质询:我国的医疗制度不健全和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反方回答说医疗保障先进了之后有些病症就可以被治疗)
安乐死是为了减轻病人痛苦,并且更重要的是注意其个人意志
反方提出还有其他缓解痛苦的办法

正二申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欠佳
安乐死是社会需要,也是一种对于生命尊严的保护
安乐死也符合我国立法原因,符合民众意愿,其制度也有其科学性
安乐死将分步实施(貌似是说先部分地区实施,不是一上来就全国实行的)
具体的细节是
一至两年内会死亡的绝症患者
没有心理疾病如抑郁症
经过专家团队鉴定确实如此
医生需与一名或以上的同行进行商议(是否给予安乐死------貌似是这个意思.....囧)
医生,病人,专家鉴定团队三方签字

反一质询:有了临终关怀那么是否可以不用安乐死了?(正方回答说看病人的自主选择)
我国和荷兰等国的道德基础不同
如何防止病人提出安乐死的目的不正确如厌世?

反二申论:(请反方二辩注意以后陈词请面向大家而不是过多的对着对手说话)
安乐死对于社会风气有一定影响
有其他更为人性化的办法解决今天的病人痛苦的问题
安乐死有着社会风险,会有不义之徒利用的
个人意愿的表达会有客观干预即无法表达主观意愿
对社会不负责,生命来之不易

正二质询:什么是生命权?
(反方认为安乐死是变相自杀,自杀影响社会风气)
自杀未果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反三小结:人的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
举证: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医生道德责任的讨论

正三小结:调查显示91.5%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
临终关怀的优越性在哪里?

自由辩论:正方提出安乐死现在在中国属于非法状态又有很多人在做,需要合理规范.也许临终关怀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病人只要求安乐死怎么办?
反方攻击鉴定安乐死的程序是什么?是否会过于花时间甚至会被折腾死?质疑91.5%的数据出处(正方给出数据出处是百度贴吧........囧TZ)

反三结辩:91.5%的数据不科学,没有代表性,也忽视了农村民众的需求
分析了现在的国际上安乐死立法环境和我国的医疗保障现状推出不可行
人们对于生命仍然有渴望
论证临终关怀也有其可行性

正三结辩:强调了计划中安乐死的条件

评委点评:
吴慧华:双方对于很多对方提出的点都没有明确的反驳
社会风险上正方没有给出回应
反方对于临终关怀的提出有效即证明了正方不根属
反方提出的道德滑坡问题成立
反三对于后续攻击做的不错,导致91.5%的数据被打掉

胜方:反方   最佳辩手:反方一辩

记录人:上海大学辩论协会 高原
发表于 2009-4-13 21: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的事了,这个版很久未更新的样子。05级的。。这个账号是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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