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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第二届政策辩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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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2: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第二届政策性辩论论坛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以电视辩论赛形式为主地华语辩论氛围逐渐低迷,20052006年中央电视台相继停办了传统的全国大专辩论赛和国际大专辩论赛。与此同时,以奥瑞冈赛制为代表的政策性辩论盛行于台湾地区的辩论圈,并开始受到大陆高校中的辩论爱好者的关注。

政策辩论源自于西方的法庭、议会或政府决策辩论,相比较强调演讲与口才技巧的电视辩论赛而言,政策辩论更重视的是证据真实性、推论逻辑性和论点实践性。推广政策性辩论,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对于现实社会的关怀,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批判性思维的能力。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是大陆地区第一所接触到政策性辩论的高校,近年来,已经在社团内部试行和实践了多年的奥瑞冈辩论赛。 去年12月份,上海大学辩论协会已经成功举办了第一届体育政策辩论赛暨政策性辩论论坛,共邀请了包括新加坡国立大学、墨尔本大学、澳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等八支中外名校参与,引起了辩论界的广泛关注,并成立了政策辩论推广联盟。依去年的《宣言》的指导精神,我们计划举办第二届政策性辩论论坛。


二、赛事概况
1.活动宗旨:
1
)提升高校学术氛围
2)增进上海辩论圈各高校的交流和友谊;
3鼓励大学生关心、参与时事政策研究
4)推广政策性辩论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普及
2.组织单位:
       主办:上海大学辩论协会
       承办:上海大学文学院团委

3.参加对象:
1)参赛队伍: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各高校,无任何要求,只要热衷于辩论,及有兴趣参与政策辩论的高校,参赛队伍主要将在上海地区及周边地区招募,其中还包括政策性辩论联盟的盟校
2 现有参赛意向的院校包括:华东理工大学、墨尔本大学、嘉兴学院、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水产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政法学院

三、大赛顾问和评委

郭宇宽、洪一玮(上海大学辩论队执行教练)和张修枫(上海大学辩论协会执行指导)等


[ 本帖最后由 上大小白 于 2007-12-7 15:3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22: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赛程安排
1、时间: 1214~1230

1) 12月14日开幕式暨开幕战

2)期间将包括交流赛、联谊会、政策辩论论坛峰会

3) 暂定为每天四场比赛(早上一场,下午两场,晚上一场)

具体比赛安排将视参赛队伍数量进行调整

4) 交流赛部分分为A组和B组

5) A组将由各校辩论协会组队参加比赛,采用循环赛制
6) B组由各校学生自发组织,原则上以各校辩论协会新生为主,
一队四人,满额即可报名参赛
2、地点:未定
3、赛制:A组比赛采取三对三的标准奥瑞冈赛制,B组比赛采取上大赛制。(标准奥瑞冈赛制见附件二、上大赛制见附件三)

五、联系方式
金晓吉(ivy05124941@126.com
姚星([email=208826@yaoxing]yaoxing[/email] 8826@yahoo.com.cn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22: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本次活动就是去年的延续,我们不急于进行大型的活动,还是希望在上海的范围内让大家来学习和了解这样的辩论理念。

加上上海大学今年夏天有机会去了台湾,跟台湾的政策性辩士有了更直接的交流,有一些新的学习体会,可以利用这次比赛跟大家分享。

[ 本帖最后由 上大小白 于 2007-12-7 15:4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2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二: 上大赛制规则 说明:本赛制是经过修改的政策性辩论赛制,结合了原有的“新加坡模式”,目的是为了让辩手既能够接受政策性辩论的基本训练,又与先前所熟悉的传统性表演辩论赛模式有所衔接。本赛制是政策性辩论在入门和进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赛制,暂称“上大赛制”。
Ⅰ.比赛程序:
正方一辩申论4分钟;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3分钟;
反方一辩申论4分钟;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3分钟;
正方二辩申论4分钟;
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3分钟;
反方二辩申论4分钟;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3分钟;
正方三辩陈词盘问阶段小结2分钟;
反方三辩陈词盘问阶段小结2分钟;
自由辩论双方各4分钟; (由正方开始,交替发言直至双方时间用完为止,如一方先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时间用完为止)
反方三辩结辩陈词4分钟;
正方三辩结辩陈词4分钟。
任何形式发言时间剩30妙时提示一次,时间结束时再次提示,辩手终止发言,超过时间5秒强行终止(话筒断音或判处违规)。
Ⅱ.发言规则
1.辩手于指定时间内发言,语言清晰明了,并展现风度及礼仪;除指定发言时间外,不得有高声谈话、故作姿态或展示道具之行为。比赛期间严禁携带任何电子用品。如有辩手以外之任何在场人员以肢体动作、声音等方式干扰发言辩手,主席可将其强制驱逐出场。
2. 除显示资料或资料来源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展示道具。
3. 质询时间由质询者控制,可以提出任何与题目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的回答。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陈词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陈词时,被盘问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4. 被质询者(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可以说明理由,拒绝回答。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问题,但不能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5. 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答辩者提出反盘问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Ⅲ. 评判准则 (
一)规则性评判准则: 评委一旦发现场上辩手出现以下情况,评委将立即对此方判输:
1. 对对方辩手严重人身攻击;
2. 评委认定一方编造假证据,或者某方被要求解释某证据出处,而拒绝做出合理解释;
3. 辩论过程中对辩题牵涉的概念所作的定义与辩题及组委会给出的辩题解释不符合,或者评委认定其进行定义歪曲使辩题的核心议案偏离并以此获得不当得利;
4. 恶意回避问题遭到对方辩手抗议又被评委认定其行径属实; 如果某队伍因为触犯以上规则评判被判输,评委应在点评时指出。如果一方在比赛过程中向评委抗议对方违反规则,评委应在点评时指出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
(二)胜负评判准则:
1. 评委在评判比赛时不应带入专业意见或个人感情意见,应当以理性判断双方辩论内容在逻辑、分析、证据和表达四方面的情况以判决胜负。
2. 主要评判标准应为辩手在讲理方面的情况,大致相当下才以讲演能力、台风等次要评判标准评判。(具体情况根据评分单)
补充说明:本赛制的发言规则和评判准则较为简单,其基本理念来自于奥瑞冈赛制。因此,若本规则存在模糊的部分,请参考标准奥瑞冈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2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三:
标准奥瑞冈辩论赛制规则
说明:奥瑞冈(或译俄勒冈)式辩论赛起源于美国的大学生辩论赛,在1970年代传入中国台湾地区,又于1990年代末由台湾高校传入中国大陆。早期的奥瑞冈式辩论赛的规则版本较多,1987年之1989年间由现台湾世新大学的游梓翔和温伟群先生推行了“正统奥瑞冈式”的改革。本规则根据台湾地区受到基本认同的几个赛制整理而成。

1.程序规则
1.1 比赛人员
竞赛辩论分正反两方,各推派出赛辩论选手三位,依申论次序分别为正(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并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结辩。出赛名单应于比赛预定时间十分钟前提报赛会主办方,否则视为弃权。
1.2 发言程序
   发现时间采用“五•四•四”制,即申论5分钟、质询4分钟、结辩4分钟。比赛程序如下:
1)正方一辩申论5分钟,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4分钟。
2)反方一辩申论5分钟,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4分钟。
3)正方二辩申论5分钟,反方三遍质询正方二辩4分钟。
4)反方二辩申论5分钟,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4分钟。
5)正方三辩申论5分钟,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4分钟。
6)反方三遍申论5分钟,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4分钟。
7)双方结辩各4分钟(结辩次序在赛前抽签决定)。
1.3 计时方式
   计时工作由主办方指派的人员负责,并以响铃的方式告知发言辩论选手。在申论的4分钟时响铃一声,在4分30秒响铃两声,在5分钟响铃三声提示。在质询和结辩的3分钟时响铃一声,在3分30秒响铃两声,在4分钟响铃三声提示。时间届满辩论选手即应停止发言,否则视为违规。

2.立场规则
2.1 合题性
   正方界定的立场应完全符合辩题之要求,否则视为违规;反方界定的立场应反对辩题,否则视为违规。
   双方的基本立场界定应于一辩申论中完成,并不得于其后修正,否则视为违规。
2.2 合题性质疑
辩题的理解以主办方提供的说明为基础,若任意一方提出争议性解释,须在赛前的领队会议上与主办方、对方共同协商,否则评委不予临场受理。
若任意方认为对方的立场不合题时,反方至少应于一辩申论,正方至少应于二辩申论中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场。

3.发言规则
3.1 发言义务
辩论选手在指定发言时间段登台发言,发言应符合清晰明了之原则,并展现风度与礼仪;除指定发言时间外,不得由高声谈话、故作姿态或展示道具之行为。
3.2 道具使用
   发言辩论选手可以在发言中使用平面或实物道具辅助发言,但不得使用有声或录像道具。道具一经使用,他方亦获使用权利。
3.3 协助违规_
出赛辩论选手在比赛开始后,不得从己方辩论选手之外的他人获得协助;发言辩论选手在发言时间开始后,不得从其他出赛辩论选手获得协助,否则视为违规,但经发言辩论选手主动要求传递资料证据者不在此限。
3.4 质询权利
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任何与题目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随时可以停止被质询(答辩)者的回答。
3.5 质询义务
   质询时间内,置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得的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被质询(答辩)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3.6 答辩义务
   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但问题若不合理时,答辩者可以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3.7 反质询
   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可以要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3.8 结辩义务
   结辩人员应就己方论点及双方交锋情形加以整理陈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论及质询阶段为提出的论点,否则视为违规。

4.抗议规则
4.1 伪证抗议
   辩论选手发言中引述的证据资料应切合事实,某方引述证据资料有误时,对方可以检举其资料证据反证,提出抗议。
4.2 抗议方式
   依前条或其他事由而引发抗议事项时,应由结辩或领队在赛后5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主办方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抗议提出后,主办方应知会他方,他方也可以以书面答辩。
4.3 抗议裁决
   双方提出抗议时,主办方应将“抗议裁决单”交予规则裁判(每项抗议一张),由规则裁判阅读书面抗议及答辩书,并进行验证裁决。规则裁判将抗议裁决结果向裁判团进行说明,供裁判参考以及判决。

[ 本帖最后由 ivy05124941 于 2007-11-25 22:24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2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各个有兴趣参与比赛的学校,能在11月29日前联络我们

[ 本帖最后由 ivy05124941 于 2007-11-25 22:26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5 23: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羡慕上海和北京有这么好的辩论氛围呢,支持!
发表于 2007-11-26 1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比赛,11月29日时间比较紧张,帮忙总固宣传一下,各校积极报名啊。
发表于 2007-11-26 23: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大的第二届论坛。。。。

可惜这次我们无法参加,希望你们的活动取得成功
发表于 2007-11-26 23: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也无法参加,但祝贺活动圆满成功!
发表于 2007-11-27 01: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支持

今年完全由我们社团的学生来操办,可能在准备中有一些匆忙。

今年可能做不到去年那样的规模,但是希望能够扎扎实实地做一些政策性辩论推广的工作,以上海的高校为主,让大家熟悉和接受政策性辩论的理念。

可惜,我今年有事,可能参与不多,希望到时候能够赶回学校跟大家交流:)
发表于 2007-11-27 02: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辩论可以好好发展一下~~这样辩论的意义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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