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夜阑 于 2023-4-5 22:12 编辑
第二届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 | 章程
第二届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参赛队伍 第一节 参赛队伍权利 第二节 参赛队伍义务
第三章 评 委 第一节 评委权利 第二节 评委义务
第四章 主办方 第一节 主办方权利 第二节 主办方义务
第五章 违规情形 第一节 辩手信息造假 第二节 消极比赛 第三节 违规上人 第四节 恶意打断比赛 第五节 公开恶意攻击赛事 第六节 因迟到或设备问题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第七节 无故弃赛 第八节 赛场论据材料造假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一节 比赛判负 第二节 禁赛
第七章 主办方免责条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参赛队伍、评委、主办方权利,明确三方义务,规范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赛事的组织活动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2023年修订版)仅适用于本届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赛事,后续将根据赛事中的反馈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将在本届赛事赛程结束之后更新,不再适用于本届赛事。
第三条 本章程中所称参赛队伍,为本届赛事开赛公告发布后投递报名表的队伍,其中已投递报名表但尚未确认报名表有效合规的队伍同样在本章程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本章程中所称评委,为主办方发出执评邀请后,确认参评的特邀评委。应邀参评但尚未与赛事工作人员确认最终执评场次的评委同样在本章程适用范围内。
第五条 本章程遵循公开透明,平等自愿原则,报名参赛或应邀参评本赛事则默认对本章程整体精神和各项规章细则的认同。
第六条 如有工作人员口述回应内容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涉及三方和解情况除外。
第二章 参赛队伍
第一节 参赛队伍权利
<赛前>
第七条 参赛队伍在确认报名成功后,应遵守主办方公布的赛程规章进行比赛,无特殊原因主办方不得随意取消参赛队伍比赛资格。
第八条 每轮比赛中,参赛队伍有至少提前5天获悉对阵信息(含比赛时间、辩题、持方、对手)的权利,并可获得主办方赛前发送信息提醒比赛的通知。
第九条 赛事期间,每支参赛队伍在初赛到1/4决赛(即四强队伍产生前)共计有3次换人机会,每1次换人机会只能新增/替换1名队员,单轮比赛中使用换人机会的次数不设限制(即:可在单轮比赛中将3次换人机会全部使用)。
新增/替换参赛队员需满足“苏辩”公众号3月19日发布的《报名细则》与3月20日发布的《补充说明》。
换人申请需在该轮次比赛最早场次开赛前一天的中午12:00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并提供涉及到的队员姓名、性别、学校与年级、履历等信息供主办方记录审核,若要新增“毕业生队员”则还需向主办方提供该队员曾在该队所属高校的就读经历证明材料(如:毕业证照片、学信网相关信息截图等)。
特别强调 换人结果会持续到该队伍提出新的换人申请或全部比赛结束,而非单轮有效。即:若队伍将队员A换成B,后又需将A换回,需要使用第二次换人机会。整届比赛赛程中无论是出于自愿或是队伍淘汰后,都不允许队伍成员从一个队伍换到另一个队伍。
第十条 参赛队伍在赛前有获悉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姓名与履历信息的权利,与评委存在过节冲突或直接利益关系(如存在同校关系或带队关系等)的参赛队伍可于获悉评委信息的当晚12点前向主办方申请评委回避,主办方审核无误后将为参赛队伍调换评委。
特别强调 参赛队伍在上述时限前发送信息提出回避申请,无论主办方是否及时回应,均视为未逾时。
<场内>
第十一条 当评委因缺席、迟到、设备故障,无法完成比赛的评判时,主办将临时引入新的评委,弃置无法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的投票权,由新评委代替。双方参赛队伍有权对新评委提出回避申请,申请细则同上一条款,但不沿用上一条款时限,需当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参赛队伍有权就赛事期间的任何疑问在不影响比赛公正的前提下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十三条 参赛双方队伍在比赛过程中,如认为存在违反比赛程序、规则的事项,有权当即向在场工作人员提出现场申诉,若提起申诉方认为该事项对比赛进程影响轻微可由在场工作人员依据《第二届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赛场突发情况应对手册》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包括重新计时、环节调换、暂停比赛。若提起申诉方认为该事项对比赛影响极其重大或恶劣,由监场叫停比赛,等候组委会协商处理。除违反比赛程序、规则事项的申诉,主办方原则上不予受理。
<场外>
第十四条 组委会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或者态度不当从而影响到参赛队伍比赛的情况下,参赛队伍有权向组委会高层负责人进行举报,组委会在了解事实情况后将酌情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参赛队伍在比赛结束后,认为比赛过程中存在:辩手违规、提交伪证文件、赛场伪证、工作人员违规、评委违规此五类违规情节之一时,有权向主办方发起举报,违规情节的界定细则请参见“苏辩”微信公众号本届赛事开赛公告,主办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终处理方案,并拥有一定裁量权。
第十六条 参赛队伍在赛后可以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公共社交平台对比赛以及组委会作出批评建议,但不得包含具有恶意攻击性的文字。
第二节 参赛队伍义务
<赛前>
第十七条 参赛队伍必须在报名时以及后期新增/替换参赛队员时向组委会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新的参赛队员满足报名细则和换人机会使用规则。
第十八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服从主办方抽签、代抽等为比赛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安排,并且配合主办方完成相关工作。若参赛队伍需调剂比赛时间,需与对阵队伍协商可用比赛时间,并在原定比赛日期前2天的中午十二点前向主办方提出申请。
特别注意 当参赛队伍不能够亲自到场出席抽签工作时,主办方有权代替参赛队伍参与抽签,指代抽签的过程将会在领队群中全程公开进行,抽签结果参赛队伍须无条件服从。
<场内>
第十九条 本届赛事对阵将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参赛队伍上场人员需提前15分钟到场,配合工作人完成试音工作、自身摄像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比赛过程中的语音和画质流畅。
第二十条 参赛队伍在比赛签到环节开始前,需在公屏发送该场比赛的《赛场论据材料汇总》表单文件,《赛场论据材料汇总》需按指定模版填写。若截至比赛开始时仍然未能提交该文件,则评委有权质疑队伍场上所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可根据此行为自由裁断场上数据带来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确保赛场上使用的数据和提交的《赛场论据材料汇总》内容真实,不作伪,且有义务事先对可能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详细标注,以便评委检证。
第二十二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为保证比赛质量认真准备比赛,并确保在比赛当日有符合赛制数量的辩手以及良好的设备参赛。若设备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参赛队伍有义务在限定的10分钟内解决设备问题,或启用提交给主办方的参赛队员名单内的队员替换出现问题的队员,以此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视作弃赛判负。
第二十三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接受并尊重主办方安排的评委,若与参评评委存在冲突过节或有直接利益关系(如存在同校关系或带队关系等),须在获悉评委信息的当晚12点前向主办方申请评委回避,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主办方将为参赛队伍更换评委,逾时则主办方有权不予受理。
特别强调 参赛队伍在上述时限前发送信息提出回避申请,无论主办方是否及时回应,均视为未逾时。
第二十四条 当评委因缺席、迟到、设备故障,无法完成比赛的评判时,主办方将临时引入新的评委,在确认参赛双方无需回避该评委后,弃置无法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的投票权,由新评委代替。双方参赛队伍有义务接受此情况下主办方为确保赛事正常进行的应急处理。
<场外>
第二十五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在主办方接到举报时,配合主办方完成对于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赛队伍有义务维护正常比赛秩序和赛事的名誉,对其他参赛队伍、评委、现场工作人员秉持应有的尊重,比赛过程中不得恶意干扰比赛的进行,不得在任何发言环节配置背景音乐,评委述票环节中不得打断、言语攻击评委或擅自离席。
第三章 评 委
第一节 评委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委有在比赛前获得主办方发送信息提醒次日比赛通知的权利,因自身原因无法参评原定场次的比赛时,有权在该场次比赛前最少24小时向主办方申请调整执评的场次。
第二十八条 评委在双方队伍比赛过程中,如认为存在违反比赛程序、规则的事项,有权即向在场工作人员提出现场申诉,若提起申诉方认为该事项对比赛进程影响轻微可由在场工作人员依据《第二届江苏省高校辩论公开赛|赛场突发情况应对手册》作出重新计时、环节调换、暂停比赛等处理,若提起申诉方认为该事项对比赛影响极其重大或恶劣,由场监叫停比赛,等候组委会协商处理。除违反比赛程序、规则事项的申诉,主办方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评委有权在参赛队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赛场论据材料汇总》表单文件时,质疑队伍场上所用数据的真实性,并根据此行为自由裁断场上数据带来的收益。
第三十条 评委有权依照自己的判准完成对比赛的评判。
第二节 评委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评委需在赛前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执评工作的确认,确认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参评的,必须在比赛前最少24小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三十二条 评委有义务配合主办方对参赛队伍因与评委存在过节冲突或直接利益关系(如存在同校关系或带队关系等)而提出回避申请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若申请通过则需配合调整执评场次。
第三十三条 本届赛事对阵将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评委需提前15分钟到场,配合工作人完成试音工作、自身摄像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比赛过程中的语音和画质流畅。当评委因缺席、迟到、设备故障,无法完成比赛的评判时,主办有权临时引入新的评委,在确认参赛双方无需回避该评委后,弃置无法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的投票权,由新评委代替。无法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有义务接受主办方的上述应急处理,且无法领取本场评赛薪酬,但主办方将视其评赛进度额外作出部分金额补偿。
第三十四条 评委有义务维护赛事的秩序与名誉,执评时需认真听取双方辩手发言,不得扰双方辩手正常比赛,述票时应秉持对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其它评委、双方参赛队伍、主办方的尊重,赛事期间不得发表不当言论,包括反动言论、侮辱性词语、人身攻击等。
第三十五条 评委有义务独立、公正地评判比赛,赛后协助工作人员确认自身票向、上传评委笔记并进行详尽的述票,当工作人员确认票向后,非举报机制介入,票向不得更变,评委亦不得在述票过程中给出的明确的改票倾向或改票前提。
第三十六条 评委有义务在主办方接到举报时,配合主办方完成对于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主办方 第一节主办方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主办方有权在参赛队伍报名时以及后期参赛队伍更换队员时核实参赛队伍队员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十八条 在参赛队伍成员公示后,参赛队伍提出队员信息有误,主办方有权界定其是否属报名表信息笔误,若比赛已进行,则将视为违规上人处理,涉及三方和解情况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参赛队伍报名成功后,若中途弃赛,主办方有权不予以返还报名费。 第四十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主办方有权在参赛队伍不能够亲自到场出席抽签等工作时代替参赛队伍参与抽签,指代抽签的过程将在领队群公开进行,抽签结果参赛队伍须无条件服从。对于参赛队伍关于比赛时间的调剂申请,在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时间内,主办方将为之协调评委、工作人员等相关事务,但逾期主办方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参赛队伍未能保证比赛质量出现消极应对比赛、严重迟到行为、设备故障、且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解决设备问题或启用提交给主办方的参赛名单内队员替换出现问题的队员时,主办方有权按章程规定将违规参赛队伍视为弃赛判负。 第四十二条 主办方有权维护正常比赛秩序和赛事的名誉,当参赛队伍出现包括如下且不限于:比赛过程中恶意干扰比赛的进行,评委述票环节中打断、言语攻击评委、擅自离席等对其他参赛队伍、评委、现场工作人员缺乏基本尊重的行为时,主办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事项影响恶劣程度对涉事参赛队伍队员个人或参赛队伍依照本章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主办方有权在赛前最少24小时获悉评委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原定场次执评工作的变故。 第四十四条 主办方有权在评委执评工作安排表公示后的规定时限内获悉参赛队伍与评委存在过节冲突或直接利益关系(如存在同校关系或带队关系等)的情况,并在审查队伍提出回避评委申请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时得到双方协助。 第四十五条 当评委因缺席、迟到、设备故障,无法完成比赛的评判时,主办有权临时引入新的评委,在确认参赛双方无需回避该评委后,弃置无法执评该场比赛的评委的投票权,由新评委代替。若此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途,将由新评委在补听录音后给出票向与述票,并提交评委笔记,在新评委提交评赛材料前,将隐藏现场评委的票向和述票录音,待新评委给出具体票向和笔记后,统一公开。 第四十六条 主办方在受理实名举报时,有权要求相关场次的参赛队伍、评委配合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当举报通过时,主办方拥有对于比赛队伍相关场次比赛成绩、本届赛事成绩、本赛事与组委会旗下其他赛事参赛资格的处置权,拥有对于评委相关场次票向效力、本赛事与组委会旗下其他赛事参评资格的处置权,拥有对于违规情节最终处理方案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主办方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主办方有至少提前5天向参赛队伍告知对阵信息(含比赛时间、辩题、持方、对手)的义务,并需要在随后告知评委名字和履历信息,在赛前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参赛队伍换人申请、对评委的回避申请的审核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主办方有义务为在赛前规定时限内反映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原定场次执评工作的评委调换执评委场次。 第四十九条 主办方有义务在处理完参赛队伍换人申请、对阵时间调剂申请、评委回避申请、评委执评场次调换后对最终确认的对阵与执评信息进行公示,并在比赛前一天发送提醒次日比赛/执评的通知。 第五十条 主办方需在组织完抽签后,需及时通知参赛队伍抽签结果与对阵信息,并在确认无误后在“苏辩”赛事新媒体平台公示对阵信息,无特殊原因主办方不得随意取消参赛队伍比赛资格。 第五十一条 主办方需在参赛队伍提供要调整的队员详细信息后,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每支参赛队伍3次换人机会,并对队伍换人情况作出公示。若公示推文不能及时发出,将先以群内公告的形式在领队群公示。 参赛队伍换人申请须遵守章程第九条。 第五十二条 主办方工作人员需对提问咨询的参赛队伍除对比赛赛果公平公正有影响外的任何疑问进行耐心且详尽的回答。 第五十三条 主办方需在参赛队伍向组委会高层负责人举报组委会工作人员出现失职影响到参赛队伍比赛或者态度恶劣的情况后,对事实情况进行考证,酌情对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主办方有义务对基于违反比赛程序、规则事项等情况而提出的现场申诉进行受理,有义务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辩手违规、提交伪证文件、赛场伪证、工作人员违规、评委违规此五类违规情节之一时,受理实名举报,(违规情节的界定细则请参见“苏辩”微信公众号本届赛事开赛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最终处理方案。 第五十五条 主办方有义务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接受在社交公共平台对比赛以及组委会作出的善意批评、建议,并在确认主办方有误的情况下及时作出改正。 第五十六条 本届赛事对阵将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主办方有义务维护辩手、评委个人面貌信息安全,维护参赛辩手、参评评委肖像权不受侵害。
第五章 违规情形 第一节 辩手信息造假 第五十七条 参赛队伍提交的队员报名表、申请换人时提供的新队员信息造假,造假内容包含参赛队员个人信息、学校、年级、履历、就读经历证明材料等。
第二节 消极比赛 第五十八条 若评委认为某方参赛队伍有明显消极应对比赛且影响到比赛质量的行为,在主办方根据比赛录音分析判定情况属实后,可认定为为消极比赛。 第五十九条 在赛程进入1/4决赛阶段后,多次协调对阵时间但参赛队伍仍不能正常参赛,执意选择弃赛,可认定为消极比赛。
第三节 违规上人 第六十条 参赛队伍在没有向主办方工作人员报备登记的情况下,在比赛场上派出报名表与换人申请没有登记的辩手。 第六十一条 参赛队伍在赛场上派出的辩手实际身份与赛场名片不符,且其亦未在参赛队伍报名表与换人申请中登记,冒充参赛队伍队员参加比赛。
第四节 恶意打断比赛 第六十二条 质询环节中,被质询方提问或者打断质询方发言,在主办方工作人员公屏提示两次后仍然没有改正行为的。 第六十三A条 在其他辩手发言环节内打开自由麦导致影响比赛正常进行和音频录制,在主办方工作人员公屏提示两次以后仍然没有改正行为的。 第六十三B条 在比赛途中明显屡次使用“听不清楚”等回答来逃避问题和拖延时间,并且经工作人员测试延迟时间并不符合“听不清楚”等情况的。
第五节 公开恶意攻击赛事 第六十五条 比赛过程中,有明显语言侮辱性攻击或者在公屏上用文字攻击对方辩手,在主办方工作人员公屏提示一次以后仍然没有改正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评委点评环节中,对于评委的点评使用语音或者文字对评委产生攻击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阶段性赛事结束后,在公共社交平台对主办方、其他参赛队伍、工作人员、评委使用侮辱性言辞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
第六节 因迟到或设备问题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第六十八条 在比赛开始后10分钟内无选手到场,或在15分钟内到场选手不齐,视为比赛迟到。 第六十九条 在比赛进行过程中,由于参赛队伍自身设备出现故障,而在10分钟以内无法解决设备问题且无法进行人员替换从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七节 无故弃赛 第七十条 在进入1/4决赛阶段前,有特殊情况导致队伍不能正常参赛,且参赛队伍未在赛前24小时和主办方沟通说明情况,视为无故弃赛。
第八节 赛场论据材料造假 第七十一条 数据提交环节,参赛队伍提交数据中存在造假,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原文进行编造、修改等,视为赛场论据材料造假。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一节 比赛判负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第五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描述情形适用本条处罚,有上述条款中违规行为的参赛队伍当场比赛判负。
第二节 禁赛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中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描述情形适用本条处罚,有上述条款中违规行为者,主办方将酌情对参赛队伍或涉事个人作出禁赛1~3届的处罚(含本届)并保留对涉事个人和队伍本届赛事成绩的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七章 主办方免责条款 第七十四条 参赛队伍自身设备问题导致比赛不能进行 主办方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会对参赛辩手进行试音、摄像设备调试,只有在保证辩手设备状况良好足以顺利比赛的状况下才开始比赛,因此在比赛开始后的比赛期间,任何参赛辩手的设备出现突发状况导致比赛受影响,甚至影响比赛结果,主办方依据本章程免责。 第七十五条 参赛队伍与评委有过节冲突而主办方不得知 在比赛开始之前如果参赛队伍并未向主办方反映与评委有过节冲突或有直接利益关系(如存在同校关系或带队关系等),评委也未提出,并且主办方也不知情,则该情况下主办方对参赛队伍对比赛结果的质疑免责。 第七十六条 参赛队伍申诉内容中部分场次逾规定时限 在整个赛事进程中,若参赛队伍申诉时发现某一违规事项在之前的场次(逾申诉时限的场次)中也发生过,主办方有权对全部的涉事比赛成绩与相关参赛队伍后续参赛资格进行处置,但队伍晋级上只能对已经打完的最后一场比赛作出调整,对于此类因申诉时间过于遥远而使主办方无法修改更早的对阵晋级的情况,主办方依据本章程免责。 第八章 其它 第七十七条 参赛队伍、辩手、评委于场上发言和场外对本赛事进行相关探讨时,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赛事组委会坚决反对任何有违我国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言论与行为,任何有违我国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言论和行为将由发言人或行为人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道德缺陷的辩手,组委会有权酌情对其作出当届禁赛、当届履历作废、限制其报名组委会旗下后续赛事的处罚,并保留对其进行后续追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本赛事任意场次比赛的录音、录屏形式的比赛录制,仅供参赛队伍内部交流和组委会官方发布赛事赛果使用,未经组委会授权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公共平台上传本赛事比赛的音像录制作品原文件或剪辑加工的二次创作作品。上述行为将构成对参赛辩手、评委独创性表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以及对主办方录音录像版权的侵犯。对于侵犯上述合法权益谋取利益的恶劣行为,组委会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主办方享有对章程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对于本章程未能详尽规范的情形,主办方组委会有权就具体情形的性质和影响参照本章程精神在内部协商后选择三方和解或独立作出最终处置,并将该情形处置结果进行公示与说明。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辩赛事新媒体平台公布起施行,在后届赛事新修订的章程生效的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对依照本章程作出的个人或参赛队伍赛禁赛多届的处罚效力,将在新修订的章程中得到认可。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委会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出现漏洞、与章程整体精神相抵触; (二)章程规定事项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且有更好替代措施; (三)赛事规则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八十三条 若后届赛事组委会依照章程规定,沿用往届章程不作修改,仍应在“苏辩”微信公众号平台将所沿用的章程再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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