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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辩论》10月27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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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3: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郑州女子被判每月必须回家探望父母两次和33%孩子想换父母谈亲情.从"黄昏离"增加谈情感的基础.新交通法"事故全属行人错机动车赔偿不超10%"谈路权及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http://news.163.com/07/1025/05/3RKJ4UKG00011229.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blog/2007-10/21/content_6908528.htm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1/content_6918323.htm
  http://npc.people.com.cn/GB/6430068.html

  点击网址:http://342328.bliao.com进入《思考与辩论》论坛语音聊天室

  话题解读: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如果子女不这么做该咋办?2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郑州市民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父母告女儿要她“常回家看看”
  郑州市民张新年(化名)夫妇都已经70多岁了,膝下共有4个子女,张丽萍是他们最小的女儿。
  张新年的老伴身体虚弱,长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十分困难。但除张丽萍外,其他几个子女还比较孝顺,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并不时在经济上给老人们一定的资助。
  但是小女儿张丽萍因为琐事对父母有些不满,自2002年起就对父母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老人。张新年夫妇一怒之下,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法院判令女儿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老人和女儿没能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新年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要求张丽萍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综合考虑后,酌定张丽萍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200元。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张丽萍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张新年夫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对张新年夫妇要求张丽萍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丽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张丽萍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法官:精神赡养也是义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文辉说,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年轻的家庭成员都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刘文辉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
  孝道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日为何落得要“强制执行”?
  你有多久没回家看父母了?

     据一项不完全调查,约有20%到33%左右的孩子有过换父母的想法。专家席志华说,“这是根据我从教以及与学生、家长接触后估算的数据。”席志华曾经在四所中学教过2万多名中学生,接受过她家庭教育的学生和家长至少在5000人以上。
  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为什么这样多的孩子有更换自己父母的想法呢?其症结到底在哪里呢?据有关人士分析,除个别孩子是由于家长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等原因外,大部分孩子是因为父子、母子关系不好,家长缺乏教育方法所致。许多父母因为自身工作等原因在教育孩子上缺乏耐心与方法,用减法教育的情况比较普遍(即先好好跟孩子说——孩子不听就提高声音——提高声音不管用就喊喊孩子——再不听就开骂——开骂不成就开打——这些都不管用就说,“我们是尽到父母的责任了,你该咋办就咋办吧。”),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家长教育方法的简单而造成了孩子对家长的厌烦,进而想换掉自己的 父母。
  鲁迅先生曾在一篇随感录中谈及中国的家庭教育时说:“中国的孩子,只要生,不管他好不好。生他的人,不负教他的责任。所有小孩,只是他父母福气的材料,并非将来的‘人’的萌芽。即使偶尔送进学堂,然而社会和家庭的习惯,尊长与伴侣的脾气,却多与教育反背。大了以后,幸而生存,照例是制造孩子的家伙,不是‘人’的父亲。”在这篇小文的结尾,先生郑重呼吁中国家长须“父范学堂”。
  较之鲁迅先生所处的那个时代来说,如今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日益好转,表现在教育上,便是国民的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基础教育正在得到普及,这些都表明了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当今社会,虽然人们都叫嚷教育费难以承受,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教育在当代人心中的地位和影响,说明教育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人们都懂得教育的重要性了,人们都舍得对孩子进行教育投入。这应该是好事,但同时,做为父母来讲,在对孩子的教育上还停留在经投入方面。许多父母都认为,只要为孩子提供受教育(上学)的机会就行了,从而将孩子的教育推向学校和社会,而在必要的家庭教育上严重缺位。这种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或扭曲是造成孩子想换父母的重要原因。

  
  
     10月19日上午10时许,重庆渝中区婚姻登记处,63岁的周婆婆和老伴办完离婚手续后,长长出了一口气。
  周婆婆和老伴已结婚几十年,离婚的原因很简单——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周婆婆说,她喜欢干净,而老伴则很随意,自己念叨次数多了,老伴竟怀疑她有洁癖,双方为此总是矛盾不断。“当年结婚是父母之命,没有了解。”周婆婆说,等孩子成家立业后,自己主动提出了离婚。
  周婆婆和老伴抓阄分割了财产,结果她分到了房子,老伴则拿到了20多万元存款。
  记者发现,当天上午9时到中午12时,就有3对老年人到渝中区婚姻登记处离婚。该处严科长称,近一年来,老年人离婚增多,“以前一个星期见不到两三对,现在多时一天就有两三对。”
  严科长和沙坪坝婚姻登记处主任唐华勇、江北婚姻登记处主任吕玉国分析说,重庆市老年人离婚多是女方提出的。排除外遇、为拆迁分房等因素,老人离婚增多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夫妻感情本身不和,但为了不让子女从小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其中一人选择了忍辱负重,待孩子长大后才离婚;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方要求夫妻地位平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实在忍受不了“专制”的情况下,女方在完成“交接班”后会选择离婚;三是以前的家庭妇女主要依靠男方工资生活,现在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大多数人已老有所保,故而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庆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陈兴源称,“黄昏离”增多属于正常现象。据其称,所谓“黄昏离”,顾名思义,是指年龄在五六十岁的老年人待子女成家立业后提出离婚。“黄昏离”现象十多年前在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日本首次出现,几年后,韩国“黄昏离”的队伍也在扩大,“重庆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黄昏离’的问题当然也会上升。”
  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黄昏离”增多对社会会多大的影响?

  
     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存在问题: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做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白景富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
  主要修改:明确机动车担责比例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确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上普遍接受和认可了,“除此之外还没有一个其他的比例标准比它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明确具体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如果作原则规定,可能还要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 


[ 本帖最后由 思考与辩论 于 2007-10-27 13:08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8 0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应尽义务被法律化,反应了当下人文道德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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