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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 第八届 四分之一决赛前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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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22: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_campanella 于 2016-2-24 17:06 编辑

甲级联赛四分之一决赛前四组第一场比赛
辩题:【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
正方:【长理大龙守卫】队  上场队员:一辩:潘嘉林;二辩:刘一岚;三辩:杨文著
反方:【南京师范大学】队  上场队员:一辩:孙铭瑛;二辩:王炳昊;三辩:徐丽菲
评委:孟凡睿,曲桐,黄茜

反方【南京师范大学】辩词
【申论一】
谢谢主席。顾名思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主要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机构。今天我们要讨论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我方认为应该从两点出发,一是当今中国是否存在满足推行医调委的必要条件,二是推行后会不会造成恶劣严重的后果。
首先,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存在推行的必要条件。到2013年中国有30以上省份具有医疗调节委员会,不具备医疗调节委员会的大部分是西南西北等地区。以西藏为例,不管是拉萨地区还是林芝地区还是阿里地区都只有7所县级医院或者卫生所,医疗器械的匮乏常常导致重复利用、甚至对于手术放弃使用或者转移内地。面对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他不具备自发产生医疗调节委员会的社会背景,而对方辩友要求强制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难道不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吗?
第二,如定义所说强制推行的医疗调解委员会是司法和卫生部门的协助和领导下,这这种情况中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和公正。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勾结和以权谋私的交易,这样,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和效率就会受到质疑。短时间看,医调委的建立确实有助于解决一定的医疗纠纷问题,但是强制推行的医调委说到底还是司法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就像洋务运动虽然短时间解决了中国的当时社会的问题,但是没有从制度思想上反对清政府,注定灭亡,因此当今中国实行的医调委很难做到严明公正,当然这或许不是绝对的结果,但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是因为这种强制的推行造成这样一系列的后果。
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实行医调委,

【申论二】
谢谢主席、今天我方不反对对方辩友所说的医调委的种种好处以及实行之后带来的效果,自发形成的医调委如广东的和谐医调委,立足于自身情况由民间独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而在一些不具备推广医调委的地区今天在对方辩友看来却要强制推行。内们顾赤峰市连片特困地区人口71.6万,在2015年,贫困人口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在这种情况之下,在对方辩友看来,我不应该先脱贫,我应该直接搞现代化。同样,在西藏等地区,医疗器械不够,医疗资金不足,我们不去大力提高医疗水平,解决当务之急,反而去强制建立推广不具备条件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这明明就是南辕北辙嘛。
而且我方已经说过,到2013年30个省已经有了自己的医调委,在他们条件具备的地区依据自身的情况建立,而且效果显著。现在对方辩友却要求政府红头文件当下,所有地区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建立,没条件的地区强制执行,有条件成立的地区强制更改,试问对方辩友这样做值得吗?
超级联赛四分之一决赛前四组第1场比赛
辩题:【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
正方:【忘记讨论叫什么】队      上场队员:一辩:王越;二辩:岑时; 三辩:刘子嘉
反方:【一群小萝莉】队          上场队员:一辩:张涵璐;二辩:周勋; 三辩:章振飞
评委:查尔斯,谢宇 ,潘泽
正方【忘记讨论叫什么】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近年来,医院暴力事件频发,医疗纠纷正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过去,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诉讼。而医疗调解委员会,则是一种新兴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在发生冲突时,由医调委派出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等组成的调解队伍,帮助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我方今天提议,借鉴目前宁波、天津、邵东等试点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建立医疗调解委员会,将医调委性质定为司法局指导下的民间群众性社会组织,同时颁布相关法律确立其法律地位,用以缓解各地紧张的医患矛盾。理由如下:
第一,医调委有着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手段不具备的优势。研究指出,多数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患者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对医嘱有误解或对诊疗效果期望过高。而医调委则能为患者提供医学专业知识的咨询,有助于医患双方消除误解,另一方面,由于医调委独立于医疗系统和卫计委,中立性很强,其主持下的调解更能取得医患双方的公信,更利于双方放下情绪,理性协商。而相比于法律诉讼,医调委调解则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据北京市数据调查显示,医调委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最短的结案时间仅为3.5小时,平均结案时间为59天;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则超过一年。可见医调委调解的方式往往能经济 高效地解决纠纷 。
第二,从现实层面看,医调委已经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其解决力值得信赖 。就国家卫计委2014年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各级医调委3396个,基本实现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全覆盖,2013年共受理案件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8%。2008年宁波市进行的调处终结医疗纠纷抽查,患方满意度达98.5%,2009年满意度达100%。医调委的建立对有效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百姓的肯定。而放眼世界,美国、日本、澳洲、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均在积极以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减轻政法系统的工作压力,可见医调委的建立契合了国际趋势。
第三,推行建立医调委,有助于培养民众理智处理医疗纠纷的意识 。证据显示,在医调委试点的宁波市,民众通过医闹等暴力方式处理医疗纠纷的情况日益少见,更多的市民在医调委等机构的引导、帮助下,学会了采用申请尸体解剖、医学鉴定等手段处理医疗纠纷,懂得用理性、合法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大陆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
谢谢 !

反方【一群小萝莉】辩词:
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
    如果推行医疗调解委员会可以降低医疗纠纷、创建和谐社会,政府自然会支持;如果这个机构没有诉讼费用、能够比起诉更快得到赔偿,患者自然会支持;如果通过协商可以降低赔偿费用、减少起诉案件,医方和法院同样也会支持。这样一个理论上各方皆大欢喜的政策,如今的试点却屡屡受挫,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考虑当今中国的现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可行性。
对方辩友说要借鉴宁波,天津等地的经验,但并没有告诉我们要推行的究竟是怎样的模式。如今我国的医疗调解委员会分为独立第三方和非独立第三方两种。有些地区尝试采取独立第三方运营,往往存在资金问题。如江西、苏州等地,调解委员会与保险公司、医疗系统、行政部门完全独立,除几十元资料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结果连办公室都租不起,靠给人做咨询勉强维持;江苏南京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因为经费的原因,业务基本上已处于停顿状态。而广东省等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准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资金匮乏同样严重匮乏,并且出于维稳需要,明显偏袒患者。
而反观非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机构,资金虽有保障,但其中立性堪忧。非第三方的调解机构,其赔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例如江苏无锡市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是由无锡医院管理中心下属的九家公立医院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但这样由保险公司建立的调解委员会,资金由赔偿方提供,在实行的过程中屡屡曝出丑闻。甚至由于有些地区医患纠纷被列入官员考核,医调委只接能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才有如今一些数据中所谓的高成功率。面对医疗事故后患者病案被非法篡改,家属屡屡要求调节的局面,调解中心仍找借口不断推诿。而针对患者家属不断投诉的医方倒卖家属购买的自费药等问题,医管中心一直采取回避态度。由此可见,一旦医疗纠纷的调解者与一方有直接的利益关系,那调解就难保客观公正。
以上,均是我国现有较典型的医疗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模式,没有一种方式能够比较完善地解决资金及中立性的问题。请问对方辩友,这么多政策中您方要推行哪一种?推行时如何解决现存漏洞?还是说,只要各地区有这个部门就好,至于怎么运行,运行得好不好,甚至能不能运行您方都不考虑呢?

我方的质疑主要在于您方政策的可行性。刚才我方举出了很多现存试点的问题,您方并没有进行回应,既然您方提到了国外的例子,接下来我方想要通过对国外一些推行成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解释为何如今我国整体环境不适合医疗调解委员会的全面推行。
首先,医疗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借鉴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但以上各国家均有相当完善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患者或医院可以通过医疗鉴定明确医院方面是否应该负责,调解委员会本身也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评估。而在中国大陆,这两方面均有非常大的缺口和问题。医疗鉴定隶属于卫生部,是医院的上级机关,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职业医生协会,其第三方属性明显有疑问,而这正是医患纠纷最大的问题所在。在我国,医疗调解委员会不是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过失无法得出符合法律的结论,仅仅依靠调解,容易掩盖掉事实真相。
其次,在美国和日本的调解中,患者应提供医院过错的证明和要求赔偿的理由,需要具有专业综合知识的调解员或法律、对口专业的在职医师,这恰恰是上述国家医疗调解能够实行的核心所在。反观我国现行的调解,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金额、过错认定均具有随意性。如今我国的试点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此类问题调解数量较少,个别试点中能够得到较好的统计结果。但是随着接下来的发展,不专业、缺乏权威性、第三方属性被质疑等问题已渐渐显露。应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合适的方式完善,而不应该急于将此有明显漏洞的制度强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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