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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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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7: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几个赛制给大家看看,仔细看应该还是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以及不同的赛制对于辩手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7: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附錄二               傳統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這是一種二對二的辯論賽模式,在美國大學中很盛行。在我國的臺灣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生中也很盛行。其特點是:盤問扣的很緊也很死,因此又叫“盤問式辯論賽”。

其規則如下:
1、正方一辯結構性發言,時間8分鐘;
2、反方二辯盤問正方一辯,時間3分鐘;
3、反方一辯結構性發言,時間8分鐘;
4、正方二辯盤問反方一辯,時間3分鐘;
5、正方二辯結構性發言,時間8分鐘;
6、反方一辯盤問正方二辯,時間3分鐘;
7、反方二辯結構性發言,時間8分鐘;
8、正方一辯盤問反方二辯,時間3分鐘;
9、反方一辯辯駁性發言,時間4分鐘;
10、正方一辯辯駁性發言,時間4分鐘;
11、反方二辯辯駁性發言,時間4分鐘;
12、正方二辯辯駁性發言,時間4分鐘。
[總計耗時60分鐘]
13、評決與評析

規則要求:
被盤問者只能回答問題,不能反問對方。
盤問者可以隨時打斷對方回答提出新問題,但是不能反駁對方的發言。


以上内容转载自马正恺先生《辩论初级课程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7: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附錄三     新制奧瑞岡式五五四制辯論規則

壹、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十五分鐘,隊員仍未到齊者,視為棄權。
貳、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2)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4)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6)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 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採「五、五、四」制,也就是「五分鐘、五分鐘、四分鐘」。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結論次序由正、反雙方於一辯申論前抽籤決定。
四、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必須結束發言。
參、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3)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立場
 (1)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
 (2) 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正方。
 (3) 有合題爭議時,最遲必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否則爾後不得再予爭論。
三、質詢
 (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四、答詢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五、結論
 (1) 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
 (2) 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肆、 裁判守則
一、裁判須於比賽開始前將自己的裁判理念、判決準則、對辯士的要求等事項,作成二百字以內的個人判決準則,交由主辦單位公布之。
二、裁判之判決,應以該場雙方所提出之論點、證據及場上之表現為基礎,依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之。
三、證明力之認定,無法依前條決定時,依舉證責任決定之,未能滿足舉證責任之一方,其論證無效,舉證責任之分配,依下列定之:
 (1) 凡下斷言者,除有(2)之情形外,應負舉證責任。
 (2) 一方之論述,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者,推定為真,由質疑之一方負舉證之責任。
四、辯士因違規所得之一切利益,以及在違規的情況下之發言,裁判不得為判決基礎,並應酌量扣分。
五、裁判於比賽結束後,應上台講評,其講評應說明判決之理由。
六、裁判應於第一位裁判講評前交出評分單,且交出後不得更改,但顯有誤寫、 誤算者,則不在此限。
伍、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一百六十五分,包括團體十五分,個人一百五十分,其中每隊三位隊員成績各五十分,包括申論二十分,質詢二十分,回答十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裁判僅得圈選一方,並給一至五分,且不得判予平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方。
五、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即作相關處理,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
六、裁決單應附於評分表後,以供查詢之用。


以上内容转载自马正恺先生《辩论初级课程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7: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附錄四        國會式辯論比賽規則

第一章 辯論隊組織
第一條:辯論隊正領隊一人 隊員若干。
    領隊可由隊員兼任。
    領隊如因故未他執行其任務時,得委任他人一人代理,並須向主辦單位報備。
第二條:領隊之任務:
    一、對外代表辯論隊。
    二、組訓辯論隊。
    三、出席領隊會議。
    四、賽後核對成績
    五、依規定程序對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議。
第三條:領隊及隊員名單均應於一項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登記'並不得於比賽期間要求更換或增列。

第二章 領隊會議
第四條:領隊會議由主辦單位負責召開。
第五條:領隊會議之任務:
    一、主辦單位公布題目(必要時增列定義)、並由與賽各隊討論修正及確認之。
    二、主辦單位公布比賽場地及設備狀況、與賽各隊並得提出意見、供主辦單位參考。
    三、主辦單位公布比賽賽程及場次,並於比賽題目確定後,由與賽各隊抽籤決定之。
    四、其他應於領隊會議中討論之事項。        
第六條:與賽各隊領隊未出席領隊會議者,均會中所達成之決議不得提出異議。
如領隊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任該隊隊員一人代表出席,並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領隊會議中所作之決議,非經另行召開領隊會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八條:主辦單位如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領隊會議。

第三章  比賽會場工作人員
第九條:每場比賽設主席一人,評審員、計時員、計分員各若干人,均由主辦單位選任之。
第十條:主席之任務
    一、宣布比賽開始。
    二、宣布題目及定義。
    三、介紹評審及出賽人員。
    四、宣布比賽進行之程序。
    五、接受抗議,並依評審之決議,宣布抗我裁決之結果。
    六、宣布評分結果。
    七、宣布比賽結束。
第十一條:評審員之任務
    一、詳細研究比賽題目及定義、規則及評分標準。
    二、準時出席評定出賽人員各項成績。
    三、審查並裁決抗議事項。
第十二條:評審員應聘請學識、經驗、能力、修養足以勝任,且立場超然者推任。
        評審員人數以奇數為原則,並不得少於三人。
第十三條:評審員不得於比賽中途入席、退席或更換,否則其所評定之成績一律不計。
第十四條:主辦單位應說各場評審員中聘請一人擔任栽判長。其任務為:
       一、負責該場比賽評審員之工作協調與聯繫。
       二、主持評審員會議,以裁決抗議事項。
第十五條:計時員之任務
     一、量計各項發言、休息及暫停之時間。
     二、宣布及登記各項發言時間及扣分事項。
第十六條:計分員之任務
     一、結算評審員所評定之比賽成績:
     二、核算超時及違規扣分事項。
第十七條:計分員應獨立一室作業。
      比賽成績宣布前,與賽各隊人員一律禁止進入計分室察看成績,否則視為放棄比賽。

第四章:比賽程序
第十八條:每場比賽,每隊出賽三人,其名單(含指定結論者)應於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不得延遲及更改,否則視為放棄比賽。
第十九條:每場比賽分為三階段,每階段之比賽程序及時間如下:
         第一階段
甲方申論五分鐘 -> 乙方申論五分鐘 -> 休息一分鐘 -> 甲方質詢七分鐘 -> 乙方質詢七分鐘 -> 休息二分鐘

          第二階段
乙方申論五分鐘 -> 甲方申論五分鐘 -> 休息一分鐘 -> 乙方質詢七分鐘 -> 甲方質詢七分鐘 -> 休息三分鐘(抽結辯籤)

          第三階段
先結論者提出結論四分鐘 -> 後結論者提出結論四分鐘 -> 結束

第五章:比賽規範
第二十條:通則
     一、比賽時雙方論點不得與規定之題目及定義牴觸。
     二、在比賽中,每一出賽員至少必須提出申論及質詢各一次。
     三、一方用以協助說明之工具,對方亦於同場比賽中獲得相同之使用權。
     四、非經對方同意或要求,不得於其發言時間內展示任何協助己方說明之工具。
     五、出賽隊員於比賽進行時間內,除暫停外,不得有與非出賽人員聯繫之行為,亦不得徵詢非出賽人員之意見。
     六、出賽隊員於比賽時不得否認己方已表達之立場及已陳述之意見或事實。
     七、出賽隊員對己方於比賽時所引證之事實與資料,須能指明其依據,不得偽造。
     八、出賽隊員在比賽中所述之言辭,應基於客觀事實及善意,不得涉及個人隱私或侮辱他人人格。
第二十一條:申論
     一、第一階段之申論,雙方需首先解釋題目,闡明己方立場。
     二、提出申論之一方每人皆有發言權,不限其次數或順序。
     三、申論結束後需宣布 "我方申論結束",否則視為申論繼續中。
第二十二條:質詢
     一、質詢者得指出任何與題目有關問題,並可指定對方任一隊員回答問題。
     二、提出質詢之一方每人均有發言權,不限其次數或順序。
     三、質詢者在必要時得要求答辯者停止其發言。
     四、質詢結束後需宣布 "我方質詢結束",否則視為質詢繼續中。
第二十三條:答辯
       一、被指定回答者應切題扼要回答質詢者所提之問題,不得拒絕。
       二、答辯過程中,除暫停外,被指定回答者應獨立答詢,不得與隊友有聯繫行為。
       三、答辯過程中,提出答辯之一方得要求暫停比賽,唯應遵守左列規則:
          1. 暫停僅可由被指定回答者提出。
          2. 每場比賽中,一方至多僅得要求暫停一次。
          3. 暫停一經提出,即由主席宣布 "暫停開始,計時一分鐘":計時員暫停原比賽之計時,另計時一分鐘,時間到則按鈴一短聲,並由主席宣布 "恢復比賽"。
          4.暫停時間內,出賽兩隊得各指派一人,提供口頭指導,唯不得提供書面資料。
       四、被指定回答者不得反質詢,唯要求質詢者重述問題或闡明題意者不在此限。
       五、提出答辯之一方未經質詢者要求回答而發言,或經質詢者要求停止仍繼續發言者,酌情視為違規搶答。
第二十四條:結論
      一、結論時應對己方與對方所提之論點作一綜合性之整理,並對對方所提出的論點作一分析性之反駁,不得提出新論點或對對方提出質詢。
      二、結論於賽前由雙方說出賽隊員中各指定一人提出,其發言先後於第二階段質詢結束時抽籤決定。
第二十五條:抗議
      一、抗議事項得就規則及程序問題提出之,其項數不限,但就每一事實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抗議須於雙方結論完成後三分鐘內由領隊以口頭向主席提出,並於十分鐘內遞交書面抗議表(其格式另訂之),否則不予受理。
      三、雙方抗議事項經主席彙整後,送請評審員裁示。評審員於審閱抗議事實及理由後,以表決方式裁決抗議成立或不成立。抗議成立者,由評審對被抗議之一方斟酌扣分或依規則判定其失敗。
      四、抗議之裁決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第六章 計時計分
第二十六條:發言時間
      一、第一階段為申論時間上限五分鐘,質詢時間上限七分鐘。
      二、第二階段為申論時間上限五分鐘,質詢時間上限七分鐘。
      三、第三階段為結論時間上限四分鐘。
第二十七條:比賽中在上限時間前一分鐘由計時員按鈴一響,前三十一秒及三十秒各按鈴一響。前二秒、一秒、及零秒各按鈴一響,往後每隔十五秒按鈴一響,均以鈴響截止時間為扣分之基準。
第二十八條:超過上限時間之一方,第一個十五秒(未滿十五秒者以十五秒計,以下同)扣每位評審所評總分一分,第二個十五秒扣每位評審所評總分二分;以此類推。
時間超過之扣分均由計時員及計分員統一登記處理。
第二十九條:評分標準:每隊總分1000分、其中:
      一、第一、二階段申論各佔150分,其中:
          1.第一階段內容佔6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邏輯推理佔30分,誠懇態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內容佔50分,論點反駁佔20分,組織及連貫佔20分,邏輯推理佔30分。誠懇態度佔30分。
      二、第一、二階段質詢各佔180分,其中:
          1.第一階段論點反駁佔70分,邏輯推理佔5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 風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論點反駁佔70分,邏輯推理佔5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 風度佔30分。
      三、第一、二階段答辯各佔100分,其中:
          1.第一階段論點反駁佔30分,機智反應佔40分 誠懇態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論點反駁佔40分,機智反應佔30分 誠懇態度佔30分。
四、結論佔140分,其中:
論點反駁佔60分,綜合歸納佔60分,誠懇態度佔20分。
       各項評分均須界於0分至滿分之間。若有負分則以0分計,超過滿分之分數則以該項之滿分計。
第三十條:違規所得之利益不予承認。出賽人員有違規情事者,由評審員斟酌其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扣分,唯最多不得超過所評該單項總分之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條:評審員於評分時得作綜合性之評分,亦得各就專長各作分項之評分,由主辦單位於賽前決定,唯同一項比賽中評審方式應為一致。

第七章 勝負判定
第三十二條:評審採綜合評分制時,比賽之勝負以獲較多數評審員評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評審員對雙方勝負判定人數相當時,以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總分亦相同時,以質詢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質詢總分亦相同時,以申論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申論總分亦相同時,則以同題目互換立場,由主辦單位另行擇時擇地加賽,至決定勝負為止。
           評審採分項評分制時,比賽之勝負,以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總分相同時以質詢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其餘判定順序,均與前款相同。
第三十三條:評審員於交出評分表後,如無抗議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如有抗議成立時,則得依據違規事實,修正所評之單項分數,但修正範圍不得超過原評該單項總分之百分之十,且僅得扣分,不得加分。
第三十四條:與賽隊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對方提出抗議者,得經全體評審員之議決,宣告該隊比賽失敗,不計其成績:
      一、放棄比賽者。
      二、違背程序,致使比賽中斷達二十分鐘以上而無法恢復者。
      三、出賽隊員之一於全部程序中申論或質詢不滿一次者。
      四、比賽進行中,與非出賽人員有聯繫行為,或徵詢非出賽人員意見者。
五、引用之事實或資料出於虛構,竄改或偽造,有證據可以證實者。
六、言論嚴重涉及個人隱私或侮辱他人人格者。
七、出賽隊員有冒名頂替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以書面增訂之,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規則同。


以上内容转载自马正恺先生《辩论初级课程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7: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附錄五        新加坡式辯論比賽規則
一、辯論程序
1、主席開場,介紹對壘隊伍、評審團、比賽規則,並宣佈比賽開始。
2、正方第一位隊員將先發言,接著由反方第一為隊員接著發言。
3、自由辯論(請參閱自由辯論規則)
4、反方第四位隊員總結陳詞﹔正方第四位隊員總結陳詞,正反雙方各有四分鐘。
5、在每位辯論員發言時間剩下一分鐘時,將有鈴聲提示。發言時間用完時,將有第二聲鈴聲提示,辯論員須即刻停止發言。
6、觀眾發問:
(1)現場觀眾向參賽隊伍發問,並由該隊的任何一位辯論員回答。
(2)每一位現場觀眾只可以發問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三十秒。辯論員則以不超過一分鐘的時間回答問題。
(3)主席將協調觀眾發問時間,確保參賽雙方有同等機會回答觀眾的問題。
(4)在必要時,主席將連同評審團裁決參賽隊伍是否需要回答問題。
7、主席請評審團退席進行評決。
8、茶點招待。
9、主席宣佈復會,並邀請該場評判代表分析這場辯論。
10、主席宣佈評判團的評決、收場。
二、自由辯論規則
1、在自由辯論的時間裡,每一位辯論員的發言次序、時間和次數都不受限制,但是,整隊的發言時間不得超過四分鐘。辯論員應充分利用這段時間,加強自己的論點,反駁對方的言論。
2、自由辯論開始時,正方的任何一位隊員先起立發言,雙方依此程序輪流發言,直到雙方時間用完為止。
3、兩位計時員將分別為兩隊計時,當一方隊員發言完畢,另一方的計時立即開始,所以,辯論員應該盡量爭取時間,在對方代表發言完畢之後,立刻起立發言。
4、當一隊的發言只剩下一分鐘時,計時員將按鈴提示,第二響鈴聲表示發言時間已到,應該結束發言。
5、如果一隊的發言時間已經用完,而另一隊還有時間,那麼,該隊的一名隊員或多名隊員可以繼續發言,直到該隊的時間已用完為止。
三、評判準則
1、評判員將根據評分表的標準評分:
(1)個人得分:
a、內容,資料佔25%:論據內容是否充實,引述資料是否恰當。
b、表達能力佔25%:辯論員的語言水準、說服力、邏輯性和反駁能力。
c、風度.機智.幽默佔25%:辯論員的表情和動作、應變能力及幽默感。
d、自由辯論佔10%:個人在自由辯論中表現。
e、觀眾發問佔10%:答辯是否得體,是否與本隊的論點前後呼應。
(2)整體合作20%:辯論員是否能夠互相配合,全隊論點的結構是否完整,辯論員的論點是否一致。
2、辯論員不應宣讀事先擬好的稿件,或展示預先準備的圖表、大字報。在發言時動作不宜過於戲劇化。
3、每場比賽的結果將由評審團依據各隊的得分,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決定。在比賽中獲得最少三票的隊伍將是優勝隊。
4、若參賽各方在所參與的兩場初賽中皆獲得一勝一負的成績,則以積分最高的一隊為優勝隊伍。
5、當雙方代表發言完畢後,評審團將退席。他們必須先把評分表填妥,交由廣播局代算分數,然後才開始進行討論,並在一小時內達成結論。
6、由於成績是根據評分表決定,因此評判應只討論辯論雙方的表現,以便在評語中提出。
7、評審團在討論時可以要求辯論雙方它們引述的書本、雜誌、統計數字等資料呈上,以辯查核。
8、在討論結束後,評審團須推舉一位代表,綜合所有評判員的意見,並發表對該場辯論的評語.在評語中,評判代表應檢討辯論的過程,分析兩隊的表現,提出雙方可改進的地方,解釋影響叛決的主要因素。由於時間有限,評語應該言簡義要。
9、評審團將在每一場辯論中選出一名最佳辯論員。全場最佳辯論員,將由評審團和廣播局代表在決賽中共同選出。
10、評審團應該根據兩隊的辯論技巧和表現評分,不應該讓個人對辯題的主觀看法影響它們的決定。
11、評審團最好能夠在辯論進行時,記下辯論雙方提出的要點,以便在評分時作為參考。


以上内容转载自马正恺先生《辩论初级课程修订》


发表于 2007-3-1 09: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瑞冈赛制与新加坡赛制

好东西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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