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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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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0 16: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某甲支付某乙“违约金”30万元。

   [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该院这种判决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亦即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请给出你的意见。

发表于 2005-7-10 16: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是不是你的作业啊?
 楼主| 发表于 2005-7-14 17: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汗~怎么没人发表点看法呢~
发表于 2005-7-15 13: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贴子最后由楚之旋在 2005/7/15 01:27pm 第 2 次编辑]

离婚案件中,70%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发表于 2005-7-15 13: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对忠诚协议曾有判例支持,在没有相反判例的情况下,还是建议签订过忠诚协议的受害方持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已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先例,其后的案例法院很难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的法院就同一事实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据逻辑上的“同一”论,必然一个为真、一个为假,一个判决错误,一个判决正确,这会让法院系统陷入为难的境地,同时会引起按审判程序再审的后果。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理论界对判决争议颇大,法院再做出相反判决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还是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另外,保证书或协议的书写的条件应当准确具,并且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就能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受害人请求。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聊天记录、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收集相关证据尤为重要,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而不仅是言辞来证实对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取得胜诉。
发表于 2005-10-5 19: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曾经打过在婚姻协议中“永不离婚”是否效

发表于 2006-6-10 17: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那是不是应该是无效?????
发表于 2007-9-24 15: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

肯定无效
因为公民有婚姻自由[DISABLELBCODE]
发表于 2013-5-10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双扬扬 发表于 2005-10-5 19:49
我们曾经打过在婚姻协议中“永不离婚”是否效

有效,因为是基于平等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的意思表达,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是作为一个婚姻协议,一方如果违背了协议内容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所以并不等于有这么一个协议就必定不能离婚。协议的有效与可能产生的离婚结果之间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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