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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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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13: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雄辨天下在 2005/02/05 11:16am 第 1 次编辑]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公职在共和国里是品德行为的体现,是国家对公民的信任和委托,公民的生活、行为和思想都应该完全为了国家,因此不得拒绝担任公职。

如果我们支持或者反对,法律强迫公民接受公职的话,请阐述观点,谢谢! :em03:

发表于 2005-2-4 23: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法律强迫公民接受公职”这个说法有点笼统。
我的看法是,法律可以强迫公民为一些根据其义务所应履行的公共职责(如服兵役),但是不可以强迫公民担任除了这种义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公共职务(如强迫一个普通公民做街道主任)。
如我常说的,法律应当禁止多数人的暴政,而不是纵容它的发生。法律强迫个人为某一行为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以所有公民的名义实践国家强权。在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上,我比较倾向社会契约论的说法,这种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人的让渡。这种让渡显然是针对一般社会生活而言,而且必须是公民个人原本就所有的权力(如维护个人利益、要求经济自由等)。而没有哪个个人拥有强迫别人为一个具体职务的权利,也不会有哪个人愿意同意别人这样强迫自己,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不可能拥有这样的权利,因为没有权原所在。

不过这个问题有点头疼,说的可能有问题。

发表于 2005-2-9 17: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呵呵,我觉得孟老说的是"应该的法"的模式吧,《论法的精神》就是他心中理想法律的文本表现。
正是在实际情况中,担任公职根本没有成为品德行为的表现,因此实然法律规定这一点明显不可取.什么时候当担任公职真正成为了品德行为的表现,我们才有认可这种规定的可能
发表于 2005-2-9 2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我觉得即使那种时候法律也不可以有这样的规范,一个人因为品德高尚而毅然选择承担公职这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不能因为他品德高尚我们就要求他这么做。一个人可以要求自己为别人做什么事情,但不可以强迫别人为自己做什么事情,而要求某人担任公职恰恰就是这种强迫。而且如果有这样的规范,在法理上就有了悖论。
发表于 2005-2-10 22: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一个人可以要求自己为别人做什么事情,但不可以强迫别人为自己做什么事情”
这个恐怕说绝对了吧
现在的“义务”不就是强迫人们履行自己的责任来实现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吗?这种履行责任的行为在客观上正是“别人在为自己做事情”——“通过权利相对人的作为与不作为来实现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强迫不是问题关键,关键在于这种强迫是否合理。
而如果当担任公职成为了一种社会必须提倡的道德,进而法律化,那么它是合理的,这种义务我相信是可以被接受的。
发表于 2005-2-11 0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错了,不是因为合理而接受,而是因为我自愿所以接受。这里的“自愿”是抽象上的自愿,而义务就是这么来的。请问,奴隶对于奴隶主的义务在奴隶制法律中也有规定,为什么这种强迫被认为是不对的?既然你如此崇敬自然法学派,这个问题应该不难解释吧。
发表于 2005-2-11 15: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奴隶的被强迫的义务之所以是不对的,是以为它不合理啊,这种强迫不合理而不是强迫本身不合理。用自然法学派的话说,就是明显违背了应然法的精神,所以要被淘汰废除啊,呵呵,恐怕不是仅仅奴隶本身不自愿这么简单的原因吧。
我很赞同你的崇尚自由的精神,但是义务是强迫的是一个事实,只是由于义务人的主观感受而会有“自愿”一说,比如守法,一个好公民当然觉得这是应该的,自愿的,可是实际情况上,守法就是强迫你遵守社会秩序——法律,从而保证每个人的权益能尽可能的得到实现,何以为证?法律的后盾是国家强制力啊!只是这种力量不是显现的,只是当你不“自愿”的时候才发挥作用。
如果你认为义务是一种根于自愿的事情,那么义务人可以找出无数个很容易不履行义务,这是在法理上讲不通的。
最后,请教仁兄,所谓“抽象上的自愿。。。。。义务就是这么来的”是什么意思?呵呵,才识浅薄,请不吝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05-2-11 17: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抽象上的自愿,就是无须你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你考虑这个问题,就已经代表你“自愿”了,每个国家的公民在保有一国国籍的时候,就代表他“自愿”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哪怕他认为这些法律狗屁不如。
你说既然说“不合理”是导致义务不应产生的原因,那你同意强迫公民接受公职就意味着你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而依你的观点“合理”即合自然法原则,请给我从自然法原则上解释一下“强迫”是合理的,请注意是“强迫”承担“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应尽的义务”。请不要跟我说这种义务就是应尽的,那样的话你就是在循环论证了。
发表于 2005-2-11 22: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恕我直言,这个问题和自然法学派的理念没有必然直接的联系。我觉得只是法学中人的一些看法。
而且你在故意把我的观点往极端推,或者说你曲解我的观点。我的意思是义务正是体现出了强制性,一种建立在合理基础上的强制性。简单点:义务(当然是应然法,良法中的义务)是合理的,而义务是通过强迫实现的。
强迫并不等于不合理,比如罪犯服刑,他本身是不自愿的,是被强迫的,但是依然是合理的,原因就是他没有履行第一性义务从而引发了第二性义务,他必须履行了,因为此时国家强制力出面了。
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法律社会,契约的确是建立在自愿之上,可是达成的契约如果没有强制的内容,就是一纸空文。我的意思,在社会发展到需要我们必须应要求担任公职来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时,我们的契约中就会有公民不得拒绝担任公职的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理的。只是我们还没有到这个时期而已。
发表于 2005-2-12 0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我的确是在给你出难题,并且在往极端观点上逼,但是绝对没有故意曲解的意思。前面的问题是在于,这个关系应当是:自愿——〉义务(合理)——〉强迫 的顺序,但你在前面的论述合理的过程中有些地方的逻辑把义务和强迫的顺序颠倒了。既然问题已经纠正,就不再多说。
我开始的时候有些东西没有想到,现在觉得你的分析也很有道理,法律强迫公民承担公职的确可能成为合理的。暂且如此。
容我再想想这个问题,因为自己还有些疑惑。
发表于 2005-2-12 12: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呵呵,谢谢你的意见。
你的思想很敏锐,也很执着,以后就更多问题再继续讨论吧。
^-^
发表于 2005-2-12 20: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想到一点,就是社会是否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因为每个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就享有权利,所以才会“自愿”。那么我们设想,当一个社会公职人员缺乏的时候,其他公民为了自己的权利得以维持,就会努力实践义务,通过社会调节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前提:理性人)。那么也就意味着担任公职将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好处(物以稀为贵么),从而促使人“愿意”去担任公职(到此为止法律都不可能出现“强迫”条款)。但是既然需要法律进行强迫,就说明这种社会调节已经失效,担任公职即使能得到再多的好处,也没有人愿意去做。但这就很奇怪,比如我们假设人们为了鼓励担任公职,允许一周只担任一天的职务,而另外六天可以做任何喜欢的事情,但可以领到7天的薪水(请允许这种假设),那么为什么在这种条件之下还没有人愿意担任公职?我觉得只能解释为要么是这种公职行为是不合理的,要么是维系人与人的契约已经失去意义——也就是这个社会系统不应当继续存在了。而换个角度设想,既然在公职人员刚开始缺乏的时候法律不必强迫,而这个时候公职人员的待遇并没有上升,如果我们称“担任公职是道德高尚的表现”,那么这些高尚的人在这个时候就应当会站出来了,而不是等到社会无法运作下去的时候(那个时候公职人员的待遇已经非常高了)。也就是不会出现法律强迫的实际。
综上而言,只有一个地方值得被攻击,就是整个分析所使用的经济学方法。我的假设是社会会进行调节,并认为这是确定的经济规律,但是如果打破这个规律,分析则将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但是对于目前的我们来说,这个规律可以被除了偶然性因素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打破吗?似乎不会。所以我从现在的社会出发无法想象法律强迫公民承担公职的具体发展过程,虽然在上次的思考中从逻辑上它可能是成立的。
发表于 2005-2-14 13: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讨论]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

你说的很有道理。的确从现实来看我们很难发现这种现象发生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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