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德赛律师事务所http://www.zhcard.com/textplus/view.php?sn=608 第三轮辩题:商场是否应当向a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a某因疏忽大意遗失钱包(内有信用卡和身份证),至当晚9点,a某始发现钱包不见。第二天一早a某即向发卡银行报失办理了挂失手续。后a某发现其信用卡已于遗失当天晚上8点至9点在商场被人冒用其信用卡进行购物,共使用卡类金额12000元并透支3000元,商场于接受刷卡后第二天中午将信用卡消费帐单交付给银行核对,银行核对后将15000元支付给商场,并记录a某透支信用卡3000元。银行并据此要求a某向银行支付透资款3000元。a某认为商场未尽认真核对的义务而接受他人冒用其信用卡,造成权利被侵害,遂起诉商场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15000元。 正方:商场应当承担向某赔偿的责任。(德赛所立场为正方) 反方:商场不应当承担向某赔偿的责任。 辩词实录:(根据电视台的字幕整理) 正方一辩 大家好 本案中 a某一卡在手走遍神州的美梦 破灭了 对此我方认为 商场未尽核对义务 造成a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 应当赔偿 理由有三 一 商场具有侵权的过错行为 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时 就有核对信用卡 身份证和卡片的义务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和银行卡联网联合 业务规范的明确规定 正是这样 应当核对卡片与持卡人一致性的 特别注意义务 为持卡人筑起了卡片 证件 签名三道安全防线 从而避免张卡李刷 钱为李用 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 但是本案中 这家特约商场 只管刷卡消费 不看来人是谁 未尽核对义务 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上具有侵权过错 客观上具有侵权行为 二 商场的过错行为 造成了损害后果 商场不尽核对义务 这种不作为的过错行为 导致a某卡内一万二千元被他人使用 三千元被他人透支 造成了a某痛失一万五千元的损害后果 三 商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 信用卡是特定物 卡上有持卡人的身份状况 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 具有明显属性特征 肯定是只有持卡人才有权使用 所以 一张小小卡不慎丢失 并不等于丢了大大钞票 并不必然造成持卡人财产损失 持卡人还有多种救济途径 更有特约商户核对卡片 证件和签名的安全保障 本案中 这家特约商场 却只关心商品成交 不关心他人钱包 未尽核对义务 懈怠安全防范 这一过错行为 正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 最直接 最根本的原因 综上所述 显而易见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商场已全部俱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 a某遭受损失 商场应当赔偿 谢谢 反方一辩 主持人 各位评委 大家好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的 先进的支付手段 为人们的消费生活 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但由于信用卡交易中 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 a某在信用卡遗失 被冒用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该由谁来承担 我方认为 商场不应当承担向a某赔偿的责任 对方在刚才的陈述中有以下几处错误 其一 商场一旦接受刷卡 必然产生义务 我们说持卡人的刷卡行为性质 与现金付款相比 仅仅是一种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 其本身并不产生义务 一旦商场接受刷卡就产生义务 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 其二 对方认为商场的审查义务 必然就要承担责任 商场的审查义务主要是来自 于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的约定 并不是法定义务 这一约定是界定 商场与银行之间所责任的依据 而不能成为 商场为冒认者承担责任的理由 其三 对方又提出来 以结果来推定责任 这样一个逻辑错误 也就是说 只要信用卡被冒用 商家必然未尽认真核对义务 商场作为一个特约商户 所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 而非特殊注意义务 这是界定商场义务的标准 所谓的一般注意义务 是按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予以衡量 而非专家鉴定标准 本案中 商场已尽审查义务 并且第二天送交的消费帐单 得到了银行的认可 这说明商家并没有过错 信用卡遗失造成损失的原因 是多种多样的 正因为如此 我国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的侵权者是冒用者 而且a某没有将信用卡妥善保管 没能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放置 没有及时发现丢失 没有于当晚及时挂失 这一系列过错都是造成 信用卡被冒用消费的原因 在冒用者无法落实时 a某的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找商场索赔 实际上是将风险转嫁 显然不公平 在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 以公平 公正 合理 合法的原则 妥善处理信用卡交易纠纷 不但可以维护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能够通过司法实践 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方认为 对方目前最应该做的是 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那么 撤诉吧 这样可以省去一半的诉讼费 谢谢 自由辩论: 刚才对方一辩说 商场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难道本案中的商场是 只管刷卡 不管其它吗 那么我来告诉对方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支付结算办法第144条明确规定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 应当审查证件上的照片 和持卡人本人是否相符 2001年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第7章第5条中又明确规定 不管刷卡的金额大小 收银员都应当核对签购单上的签名 和卡片背后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 难怪本案会发生这样的损害后果 原来商场都不知道自己的法定义务呀 商场当然知道自己的义务 问题是核对 由哪个部门来核对 和由什么人来核对 产生的结果当然不同 由一个专业的人员 采用专业的设备来进行核对 和一个老百姓 单单凭肉眼进行核对 他们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 正象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样 为什么有些人 可以用假身份证来乘飞机 来找工作 都能够成功呢 难道 这不是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的事实吗 口岸的工作人员 下栅检查站的的武警战士 各种考场上的监考老师 他们是专家吗 不是 他们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吗 也没有啊 他们为什么能够洞察真假呢 他们是不畏浮云遮望眼 只缘责任在心中 请问商场尽的是什么样的责任 尽什么样的义务呢 对方今天的错误逻辑 是一再强调以结果来推定责任 只要信用卡出现冒用 商场就必然未尽核对义务 试问这样 哪家商场还敢接受刷卡行为 这样的话 在收银台上必然贴出这样一个告示 方便虽可贵 责任价再高 我怕担风险 请君用现钞 法律支持以优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去保护人民的生产力 促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又从何谈起 按照刚刚的意思 对方认为自己没有审查义务 那我们也要问了 难道你们的做法就是 签名无所谓 证件不核对 只要刷进钱 不管卡归谁吗 我方的观点 不妨来细分一下 对方一再强调 笔迹核对的问题 我请问对方 在本案中 笔迹核对核对什么 请正方回答 笔迹核对 就是核对卡片背后的签名 和持片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 我方二辩已经明确指出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对这一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请对方律师不要再回避法律规定了吧 我给对方的观点再加一个 在证据法理上的依据 我帮你找一找 如果在本案中 如对方所说 是核对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 我请问对方 商场在接受消费者消费卡的时候 有三个不知道 第一个不知道 并不知道他在银行的预留签名 第二个不知道 不知道他在银行预留签名 与他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一致性 第三个 他也不知道 银行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的真实性 你要他核对 银行的预留的签名吗 商场这里没有银行预留的签名 你要他核对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吗 那个信用卡现在何处 有无替换的可能 如果对方举证不能 现在这种诉讼 可以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吗 不能 只好驳回你的诉请 商场没有尽认真核对的义务 当然会有那么多的不知道 难免会出过错 难免会造成侵权 难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呀 商场已经尽了应该核对的义务 第二天 商场到银行来进行交单的时候 银行已经认可 说明签名是相符的 对方在谈证据 我们也来谈证据 本案的案情已经告诉我们 a某的卡是被人冒用的 既然是被人冒用 那么犯罪份子的相貌和签名 势必和a某是不同的 刚刚对方让我们给证据 大家知道 众所周知的事实 或者是从已知事实可以推定的事实 我们是不需要取证的 刚刚对方讲了很多故事 这个相貌也相同 签名也很相同 那对方的反驳证据在哪里呢 请问对方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一个人的身份证照片 与本人会完全一致吗 请正面回答 中科院的专家告诉我们 人的相貌和笔迹都是人的生理特征 具有很强的防伪性 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规定 特约商户有审查相貌 和签名的原因所在呀 我们都知道 我们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近照 身份证使用的时间很长 有的十年 有的二十年 在这漫长的时间里 人的相貌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青丝变成了白发 满头的森林可能因聪明而绝顶 那么 让我们一个老百姓 单单凭肉眼去审查他 也只能看到一个相似 对方刚刚提到 为什么身份证要十年或者是二十年 这也正是我们所说的问题 如果象你所说的 这个相貌是今年一变 明年一变 今年十八 明年二十 那么身份证为什么不两年就换呢 我一再强调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去年过年回了家 见了十五年没有见的同学 虽然声音依旧 笑容依旧 但是长发变短了 眼镜加重了 体态丰满了 判若两人了 照片去机场买票的时候 还是十五年前那俏丽的身影 我们简直难以想象 一个人原来可以变样的 也是根据生活经验 商场接到百元大钞 那是对面钞票递过来 他是看了又看 望了又望 谨慎到家 责任到家 安全防线固若金汤 而面对一次性消费 高达一万五千元的信用卡 为什么就一见钟情 见卡即刷呢 按照对方的逻辑 作为我方商场 必须审查出绝对的一致 方算尽了义务 那么 是否在我们商场的收银处 要坐上笔迹鉴定专家 甚至要设定专门的鉴定仪器 甚至还要派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来对持卡消费者的身份 进行审查 进行调查 那么 谁还敢使用信用卡呀 核对笔迹 并不是非要上升到笔迹鉴定的高度 并且 我想提醒对方的是 你们的商场收银员 按照法律规定 是接受过银行的严格培训的 你们的商场收银员 是不是笔迹鉴定专家 但是他们也不是普通人 他们比普通人 更具有鉴别的经验和常识 请问对方 一个人的签名笔迹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下 会否发生一些改变呢 说来道去 都是在脱离本案的案情 在讲故事 对方律师认为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 可以有一个相貌相似 笔迹相似的人来冒用信用卡 这符合常理吗 我来替对方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他的签名笔迹在不同状态下 也会呈现不同 今年暑假到了韶山 看到了毛泽东笔迹签名展 二三十年代的签名 严谨工整 三四十 四五十年代的签名 挥洒张扬 六七十年代又返璞归真 这是一个浓缩的历史 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下 签名是有所不同的 商场收银员 区区几百元工资 让他做出 刑事鉴定专家所做出的笔迹鉴定 艰难呀 请对方律师再回答我们一个问题 信用卡上为什么要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 持卡人持卡消费的时候 又为什么要出示身份证呢 请回答 法律是一面双刃剑 在设定一方义务的时候 必然在设定另一方的义务 对方一直在加大商场的责任 把商场的义务无限度的扩大 请对方注意的是 商场面对的消费者是他的上帝 而不是警察在审查犯罪嫌疑人 商场的收银员只是普通的人 他不是专家 做不了专家鉴定标准 商场没有设定技术性的先进手段 不能够做到技术合并 所以审查不严 和审查不出完全不同 我商场已尽审查义务 并非未尽认真核对 只不过没有核对出而已 我们认为商场没有核对出 非不能也 不为也 这个信用卡的核对机制 核对方法 是法律明确设定的 难道对方的意思是 法律给了你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吗 请对方不要忘记 本案涉及四个当事人 a某、银行、商场、冒用者 a某与银行是服务关系 商场和冒用者是消费关系 商场与银行是委托关系 而a某与冒用者才是侵权的关系 在本案中 我请问对方 商场的义务来源何处 我方已反复阐明对方的义务 来源于两条法律规定 对方律师把商场的审查义务推给银行 那么遇到冒用 冒领者 等到银行来核查的时候 冒用者恐怕早已 盘满钵满 逃之夭夭了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明确规定 银行的核对 只是金额的大小写 和有无签名的核对 银行不再重复审查签名 商场未尽审查义务 造成损失 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对方所谈的侵权责任要件中 我们可以看出 真正的侵权者是持卡的冒用者 那么向商场索赔 明显的是转嫁责任 犯罪分子有过错 但是商场也有错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 犯罪分子和商场 构成了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虽然你们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 但是你们的行为紧密配合 最终造成了a某的损失 在这里 我们有两个竞合的请求权 我们可以找犯罪分子 但是我们也可以找商场 从最有利于我们当事人的角度 我们当然要告商场 请你不要再把责任推给犯罪分子 刚才提到了犯罪分子也有错 商场有错 通过刚才的辩论 我方的观点更加明确 那就是商场有义务 未尽责 有过错 应当赔 谢谢 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各位尊敬的评委 对方律师 主持人 在刚才的辩论中 对方律师 以商场已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a某的损失是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为由 就此商场不应给a某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认为 对方律师的立论犯了三个错误 一 事实上主观臆断 错误认定商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二 法律上定性错误 漠视商场行为违法性的根本性质 三 逻辑上前后矛盾 以第三人的责任否定商场的行为 独立构成侵权 我们说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和身份证 自身的责任不可否定 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损失的发生 信用卡丢失后 商家严格审查的行为 是持卡人强有力的防护线 完全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对方律师反复以第三人的责任 为商家开脱 但我方刚才已经非常清楚的论证了 商场不尽审查义务 造成损失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或许会认为商场的责任重了 但相对信用卡消费给商场带来的 滚滚商机而言 商场的责任并不重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 应当让花最小成本就能防止风险发生的人 承担责任 丢卡谁都难免 但商场要做到严格把关并不难 如果商场不承担责任 信用卡交易还有何安全可言 我方认为 本案商场不尽义务 难辞其疚 追究其法律责任理所当然 自从1985年 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银行卡以来 全国各类银行卡的发行总量 已经超过四亿张 信用卡的发明和使用 给银行和商家带来了方便和利益 同时 也给结算和消费安全 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不少商场只管刷卡赚钱 不管谁在买单 商场的不尽义务 成了信用卡的安全隐患之一 我方认为 商场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履行审查义务 才能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和商场自身的合法权益 才能真正实现 信用卡本应具有的安全与快捷 信用卡消费 将是未来主要的支付手段 但现在这个市场 还在发展阶段 只有严格加以维护和规范 它才不会在混乱中夭折 只有通过 包括商家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真正的信用时代才会到来 法律是诚信的维护者 法律是安全的保护神 违反诚信 漠视安全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谢谢 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持人 各位评委 大家好 经过刚才激烈的辩论 更加印证我方的观点 商场不应当向a某承担赔偿的责任 理由有三 第一 从侵权责任来看 商场主观上没有过错 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 a君的权利受损 和商场的审核行为之间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商场无须赔偿 第二 从合同责任来看 商场义务来源何处 义务内容又是什么 审核标准如何评判 我们说 商场与发卡行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合同义务 不是法定义务 义务内容是审核持卡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 签名笔迹是否一致 评判标准应当是一般注意义务 而不是特殊注意义务 而商场已依约履行 第三 从信用卡消费的实践看 人世苍桑 许多人身份证的照片 与本人相差很大 加之有人做了隆鼻 拉皮等整容术 别说商场收银员 就说是专家也很难直接判定 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完全一致 何况有些发卡行 已经明确特约商场无需核对身份证 商场收银员又不是笔迹鉴定专家 让他在短时间内 准确判定签名笔迹是否相符 勉为其难 更何况 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纸条还可以被替换 可见 冒用信用卡消费的风险是存在的 但风险并非来自商场 这就要持卡人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呀 对方辩友称 商场未核对出不符 就是未尽审核义务 这是以结果推责任错误逻辑 本案商场已尽严格审查之义务 否则就不会有第二天 银行对a某消费帐单的确认 就不会有一万五千元的付款 结算的便利迅捷正是信用卡的优势所在 许多现代科技的发展 即时挂失 即时止付已成可能 将来搞指纹 视网膜 dna等技术运用到信用卡中 也并非幻想 到那时 才会从源头上 杜绝信用卡的疏漏 刷卡消费才是安全便捷有保障 如果本案让商场承担责任 既没有客观实际的事实依据 也不尽情理 更没有法律的依据 今后 哪家商场还敢接受刷卡的消费 都回到过去吧 都拿现金买单吧 这样 距离信用卡结算的这种规定 岂不是形同虚设 如此看来 未来信用卡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怎能接轨 双方唇枪舌箭 丝丝入扣 如果不是一场半决赛的话 我还以为他们事先预演过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 双方辩手在辩论当中 除了体现法律思维的逻辑性 严谨性 还表现出他们的文学素养和幽默感 非常精彩 从各位评委打分的情况来看 确实是很难取舍 不管怎么样 双方都体现出了他们的风采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