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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精彩辩词(第二轮)--赵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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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1 16: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德赛律师事务所http://www.zhcard.com/textplus/view.php?sn=606

第二轮辩题:赵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2003年1月,张某未经土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与邻居赵某家的通道间搭建了一个储物间。赵某以该储物间影响其通行为理由,多次要求张某拆除,但屡次遭拒。后赵某向土管部门举报,经土管部门认定,该储物间为违章建筑,并对张某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但张某一直未履行。3月15日,赵某叫来兄弟、儿子等人将该储物间拆除,张某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储物间损失共计1万元,而赵某认为该储物间系违法建筑,谁都有权拆除,更何况其已影响了自己的通行,故拒绝赔偿。

正方: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方: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辩辩词:
大家好!
纵观全案,我方认为: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实属违法,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归纳理由,主要有三:
一、赵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储物间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影响赵某通行,但绝不能象赵某所说的那样“谁都有权拆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对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者,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赵某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权利,不是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禁止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显然,是故意侵害张某财产权利,违背了法律规定,。所以说,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既有侵权过错,依法就要承担责任。
二、赵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某财产损害。所谓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违章建筑,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违章建筑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使张某在储物间上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丧失,从而造成对张某财产的损害。可见,损害事实,又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俱在,赵某赔偿有据!
三、赵某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的储物间遭受损害,是赵某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赵某已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辩论准备内容:本案性质
l 反方:张某擅自搭建的储物间系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土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更何况土管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当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l 正方:《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系由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造成张某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实体处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l 反方: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反方: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因其建造建筑物而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违法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
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据,赵某所侵害的不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案中,张某所建的储物间,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违章建筑。由于擅自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故对此案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l 正方:违章建筑不等于非法利益。违章建筑仅仅表示该建筑建在
了不该建的地方,并不表示该建筑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对于合法建成的建筑物,建造者享有房产权。违章建成的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物,其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因此,违章建筑虽然不能以房产所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但其所包含的合法财产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l 反方:请问张某对储物间到底享有什么权利?
l 正方:张某对储物间享有的财产权益表现在:在储物间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前,张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合理拆除权;拆除后,张某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对张某未经土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储物间行为的制裁,而非对张某对储物间享有合法权益的否定。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被拆除之前,已经被张某实际控制着,因而张某享有对储物间的实际控制、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张某对储物间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方律师认为违章建筑系非法财产的主张是极其荒谬的,并试图将违章建筑与非法财产,诸如赃款赃物、赌资赌债等同起来以混淆视听,从而否定张某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违章建筑与赃款赃物、赌资赌债有着本质的区别:赃款赃物、赌资赌债因其占有的是非法利益,其法律后果必然是被国家罚没;而违章建筑因其包含了合法权益,其法律后果只是要求限期拆除,更何况违章建筑通过补办手续仍可成为有章建筑,二者岂可相提并论?
l 反方:张某擅自建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张某带来的利益,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保护。
l 正方:我方不否认,违章建筑,不享有建筑意义上的权利(房产所有权),不能请求其作为一个建筑物(房屋)的价值来赔偿。但储物间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也是物,有物就有权利。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并不妨碍法律对储物间所包含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二者不相矛盾。
一把枪在战士手里,可以铸成钢铁长城,而在杀人犯手里,就成了夺命的凶器。枪没有什么过错,关键是拿在什么人手里,要干什么用。财产本无非法与合法,只是建房的行为有对错之分。

l 反方:赵某行为不违法
张某搭建储物间且拒不拆除的行为已侵害了赵某的相邻权,赵某拆除储物间的行为系排除妨碍或自助行为。张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违法,自然不承担法律后果。
l 正方: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赵某实施了毁损张某储物间的行为,即构成了作为的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赵某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擅自拆毁储物间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赵某当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拆除违章建筑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先由行使决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处理决定生效后,违章者才有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即使违章者拒绝履行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也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只能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才是合法的。
本案中,赵某既无处分储物间的权利,又无代履行的义务,其拆除行为系毫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况且,张某对储物间享有合法权益,赵某的拆除行为客观上必然要造成张某的财产损失,故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l 赵某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救济途径:与张某协商解决,就张某侵害其相邻权提起民事诉讼或就土管部门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毁损他人财产。
l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同的角色有其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们都应当遵守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那就是依法办事。
反方律师关于违章建筑“谁都可以拆,拆了也白拆”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陈旧观念的重演。
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否则只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权利行使的无序必然会以社会秩序的丧失为代价。
当公民受到某种侵权,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纠纷。维权的前提,必然是依法维权。否则,就要承担未受其益反受其害的后果。欲速则不达。
公民行使正当权利时必须以合法方式进行,只有合法行为才可以对抗违法行为,而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对抗另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采取非法行为进行救助,势力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管理的混乱。
维权应依法,否则变侵权。他人行为的瑕疵或者过错,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机会和条件;而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不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主张,那么必然要走向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本案中,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的行为正是这种情况,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正当的权利必须出于合法的目的,并用合法的方式来实施。
权利救济应通过合法的途径。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使得人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从而避免或极大地减少了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现象,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l 正方:我方认为,赵某既非储物间的权利人,又无法律授权,赵某不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资格,其擅自拆除储物间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张某财产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对方律师认为赵某有权拆除储物间的法律依据何在?
如果对方律师不同意我方的观点,请就本案的核心问题,赵某是否有权拆除储物间作进一步的举证和论述。
对方律师的错误就在于只要有一个合法的前提,无论他做什么都是合法的。请问债权人为了收回自己的债务,有权去绑架债务人吗?
对方律师一再否定张某对储物间享有的合法权益,却避而不谈赵某行为的违法性。我想请对方律师正面回答赵某行为合法的依据何在?

l 反方:张某无损失。土管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储物间的处罚决定,现储物间被拆除,对赵某来说没有损害结果。
l 正方:损害事实的存在
赵某擅自拆除储物间对张某造成的损害事实就是张某丧失了最大限度地再利用其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储物间的建筑材料的权利,赵某必须对储物间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l 反方:反正都是拆,你拆,我拆,后果都一样。哪有损失?
l 正方:对方律师所说的后果一样,是指储物间不复存在这一客观后果一样。但你拆、我拆,其法律后果不一样。行政机关拆,是履行其行政职能;张某拆,是履行其义务同时实现其权利;而赵某拆,则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就是违法行为。这能一样吗?
l 反:请问赵某有何损失?
l 正: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储物间不见了,还没有损失吗?
l 反:不。无损失即无赔偿。张某的储物间迟早要被拆除,迟早要不见,赵某只是让它早一点不见,何谈损失?
l 正:请对方律师注意,法律之所以规定违章建筑由建造者自行拆除,就是因为违章建筑不同于非法利益。法律规定自行拆除就是在肯定违章建筑包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建造者再度最大限度地利用违章建筑上可以继续利用的财产。赵某违法拆除了储物间,张某的合法利益如何实现?
l 限期拆除,其目的就是留给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转移物料
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更何况储物间是否为违章建筑尚无定论。赵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仍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然是一种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过错
l 反方:赵某无毁坏张某财产的故意,且储物间已被土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l 正方: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反方律师是将人们通常所说的动机、目的与民法上的故意这一主观过错形态混为一谈。赵某能够预见其拆除行为必然造成储物间毁损这一损害后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毋庸质疑。
免责事由
l 正方: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八种情形: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请问,对方律师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以上哪种情形?)
l 反方:赵某的行为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l 正方:赵某既无法律规定的权利又无合法授权,何来执行职务的
行为。对方律师认为其有权拆除储物间,请问法律依据何在?
l 反方: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l 正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且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根本不具备以上条件,请问正当从何而来?
l 反方:赵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
l 正方: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且除了采取紧
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提请对方律师注意本案事实,张某储物间只是影响通行,而非不能通行,更谈不上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从何谈起?
l 反方: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l 正方:受害人同意的行为必须有受害人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明示的意思表示。纵观本案事实,张某至始至终未有任何同意赵某拆除储物间的意思表示,请问对方律师得出这一结论的事实依据何在?
l 反方:因张某擅自搭建储物间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相邻权,赵某拆除系自助行为。
l 正方: 自助,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第二,自助必须是保障请求权实现所必须的,别无他法;第三,自助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本案中,储物间只是影响通行,而非阻止通行,情况并非紧迫,且赵某的所谓自助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l 反方:受害人的过错,即张某侵害了赵某的相邻权。赵某的行为是排除妨碍的行为。
l 正方:拆除储物间的是赵某,造成储物间损失的是赵某。张某对侵害赵某相邻权是有过错,但对储物间被拆除没有过错,其行为与储物间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方律师的错误在于将张某侵害赵某的相邻权与赵某侵害张某的财产权这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我们有义务奉劝赵某:他人行为的瑕疵或者过错,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机会和条件;而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不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主张,那么必然要走向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本案中,赵某擅自拆除张某储物间的行为正是这种情况,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行使正当权利时必须以合法方式进行,只有合法行为才可以对抗违法行为,而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对抗另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采取非法行为自行救助,势力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管理的混乱。
正当的权利必须出于合法的目的,用合法的方式来实施。
l 反方:第三人的过错,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致使赵某相邻权受侵害的状态继续。
l 正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储物间的损失并无过错。如赵某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损害了其权益,赵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越俎代庖,自行拆除。
l 反方:赵某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不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张某还应支付赵某为拆除储物间而支付的费用。
l 正方:无因管理是为了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张
某好端端的一个储物间变成了残砖乱瓦,请问张某何利之有?赵某强行拆除张某储物间的行为既非管理,也非服务,更谈不上为了张某的利益,相反是为了赵某自己的利益。对方律师将赵某损人又利已的行为与无因管理混为一谈,是否太牵强附会?
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l 反方:只承担行政责任。
赵某无权拆除,其行为侵害的只是行政管理秩序,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承担行政责任。
l 正方:赵某擅自拆除储物间的行为,既有违反民法的行为,又有
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赵某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l 反方: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赵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基于张某的损失,赵某同意予以适当的补偿,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l 正方: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补偿责任是适用公平原则时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对于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在本案中,对于储物间的损失,赵某有过错,张某无过错,因而公平原则不适用本案,当然也不能成为免除张某赔偿责任的事由。
l 反方:返还建筑材料的责任。
因张某对储物间不享有所有权,赵某应承担的责任是返还财产,即将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返还给张某。
l 正方:打烂了杯子,把碎渣还给主人就算承担责任了吗?张某享
有对储物间最大限度地再利用的权利和机会,赵某拆毁了储物间,把建筑垃圾还给张某,根本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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