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 原告:于平,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田洋路55号。电话:13806986698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林,局长。 诉讼请求: 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处罚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原告2003年9月29日16时10许,因伙同赵雄伟、张宝渝三人到区税局中城管理分局林炎娈办公室(四楼)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告和妻子张小平一起在中山街五彩巷52号租店开办“阿山”饭店,当天中午知道妻子张小平29日上午按通知去税务中城分局林炎娈税务员处纳税被税务员打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十分气愤。当天下午上班时就一起去找林炎娈要求先预付医药费,林关门不见。我们几个人就上六楼纪检室,向税务局领导反映情况,要求税务局传林炎娈到场解决医药费,并赔礼道歉,不想税务局领导一再袒护,不承认税务员有打人,说张小平是自己摔倒致伤,最后连通知林炎娈出来说清楚的要求都被无理拒绝,拖到下午4点多,我们一气之下就下四楼进林炎娈办公室欲拉林出来到领导处对质,讨个公道,遭到反抗,碰破身后玻璃茶几,原告并没有动手打她,当时,亲家赵雄伟手拿提包站在办公室外面,还叫税务局唐局长出来解决,始终没有进林炎娈办公室,也没有其他过激行为。原告认为,四楼林炎娈的办公室只是一个税务服务窗口,纳税人进去要求解决民事纠纷,不能算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 二、第11229号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原告与林炎娈的纠纷纯属职务间的民事纠纷(区法院已立案受理,定于2003年26日8:30在民庭开庭审理张小平诉区地税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纳税人有义务,也享有合法权利,双方是平等主体,应依法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加分析,不查明因果,就先入为主,滥用自由裁量权,认为在办公场所里发生的纠纷就是“扰乱”。理由有二: 1、原告妻子当天上午主动上门纳税时,被林炎娈打成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挫伤,花去医药费贰仟多元,作为国家的税务机关,理应及时主动召集当事人协调解决,反省自己的过错,安抚受害人。但区地税局没有这样做,反而在原告方上门请求领导解决时,高高在上,极力袒护,措施不得力,没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控制局面,最后利用“110”抓人把事态扩大,把单纯的民事纠纷与“扰乱”秩序混为一谈,是不成立的。 2、2003年9月29日上、下午的事件是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我方上午上门是纳税,下午上门是找领导评理、解决纠纷,是我方信赖、尊重国家税务机关的一个表现,主观上并没有扰乱的故意,老百姓心中有怨气不让说,不让出,也不是明智之举。 三、对原告的治安处罚显失公正。 2003年9月29日上、下午发生在区地税局中城管理分局的事件,打人凶手林炎娈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原告认为不公正。另外,区地税局管理、教育、处理不得当是主要原因,后果明显与区地税局工作方法不正确、态度不端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区地税局不遮丑、不护短,坚持“执政为民”的正确思想,及时、妥善安抚受伤害的纳税人,严厉约束批评自己的税务干部,做个名符其实的“公仆”,试问,纳税人会在纳税时被打吗?下午事态会扩大吗?不会,绝对不会!可悲的是“纳税人仅有义务,没有权利”“公仆高人一等”的错误思想,仍在一些地方作崇。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事件时,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隔裂了上、下午事由的因果关系,不善于适用“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治安管理原则,错把民事纠纷当“扰乱机关秩序”,处罚时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刁民”闹事,处罚没错,处罚时主观上有“严民”“宽己”的错误指导。这样,公民很自然会想起“放火”与“点灯”的成语,老百姓是不会服气的。 综上所述,区公安局作出给予原告拘留十天的严厉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显失公平,原告不服,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撤销区公安分局对原告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O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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