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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张某、李某下夜班后到一小饭馆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醉酒后经过张某、李某二人的桌时,将桌上的一只盘子打翻,并且出言不逊,双方遂起争执,王某从腰间掏出一把水果刀,一刀捅在了李某身上臻其轻伤,随后转身逃跑。张、李二人随手拿了饭馆的条凳在后追赶,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持刀伤人。二人追赶王某数十米后,王某见无法脱身,遂拐下大路,跳入路边河中,该河有20余米宽,约1。5米深,张李二追到河岸时,发现王某已到河中央,由于夜色已晚,无法看到河对岸的情况。过了一会,河中没有了声音,张某担心的问:他不会淹死吧?“李某回答:放心吧,肯定能过去。二人遂返回。3日后,王某的尸体从该河中浮起,经鉴定为溺水死亡。据查,张李二人均会游泳,张二人的行为性质?
控方: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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